【湖北】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的公告

2023-05-12 15:49:13 - 中国质量新闻网

【湖北】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的公告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部署,孝感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发力、重拳出击,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一批食品浪费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告。

一、2023年2月24日,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对孝南区董湖社区某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餐饮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二、2023年3月31日,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对孝南区长兴路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餐饮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三、2023年4月12日,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对孝南区董永路民邦槐荫东岸某咖啡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餐饮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四、2023年4月12日,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对孝南区黄香路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餐饮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五、2023年4月12日,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对孝南区春云社区云湖小区某火锅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餐饮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六、2023年4月10日,大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吕王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内某幼儿园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由于该园负责人未对就餐人数进行核对,造成煮熟的鸡蛋多余8个并丢弃,造成食品浪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2023年4月14日,大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市场监管所依法对大悟县城区某幼儿园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向幼儿园学生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2023年3月20日,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陆市某餐饮有限公司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对食品浪费标识、未开展反食品浪费的提示说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九、2023年4月6日,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线索,位于安陆市碧山路一餐饮店未张贴反对食品浪费的标识、标语。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2023年4月19日,应城市市场监管局城南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对孝感市夏鲜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城分公司某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餐饮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十一、2023年3月29日,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中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对应城市蟹鲜生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餐饮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十二、2023年4月18日,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中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对应城市红旗大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餐饮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十三、2023年4月20日,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北所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对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世纪新城D区9号楼1层17号汉川市夏鲜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餐饮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四、2023年3月23日,孝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对孝昌县新孝武购物中六楼的捉鸭记吮指干锅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餐饮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十五、2023年3月31日,孝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对孝昌县新孝武购物中六楼的田阿姐火锅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餐饮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十六、2023年4月17日,云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对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某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餐饮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25日,云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监管所执法人员到该餐厅进行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十七、2023年2月23日,孝感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在餐饮日常监管中,依法对城区小文餐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餐饮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该餐饮经营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孝感市市场监管局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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