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刚签完购房合同就解除 买家还用支付中介费吗?

2022-06-12 13:55:27 - 北京青年报

男子通过中介想购买一处房屋,签订合同后因认为房屋状况不佳便和卖家解除了合同。然而他却因拒付中介费被告上法庭。6月1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法院判决该男子全额支付中介服务费。

2021年,张某经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介绍,确认购买李某的房屋一套,三方签订了承购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约定由张某支付中介服务费。因张某当日资金不足,经协商后其为房地产经纪公司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第二日给付。

经过一晚的思考,张某觉得该小区建成年代久远、顶层漏雨严重、配套设施不完善便私下与李某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

当房地产经纪公司要求张某支付中介服务费时,张某以该公司仅提供了看房、草签合同的中介服务,未履行协助过户等后续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全额费用。因协商未果房地产经纪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的承购经纪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且上述合同独立于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应当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按照房屋总价款的2%的标准向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现张某已与李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合同约定的支付中介费用的条件已经成就。后因张某个人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在此过程中房地产经纪公司并无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房地产经纪公司全额支付中介服务费。

密云法院法官栗茜解释,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栗茜提示,购房人在准备委托房地产经纪公司进行二手房交易时,要选择已经过备案登记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具备从业资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谨慎审阅合同中关于中介服务的内容、完成标准、收费标准及支付时间等约定,在确保仔细、实地勘验房屋、查验产权情况并充分理解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再行签署,防止合同订立后一方反悔或者不具备购房资质、不符合贷款条件等需要承担中介费用或者违约责任的风险。

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房地产经纪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虚假承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过错行为,存在未尽到必要的审核义务及因自身原因未能完成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等,应当酌减中介费用并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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