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市场监管局公布不合格食品(长茄子)核查处置情况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3年6月9日,浙江省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期)。
2023年3月,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岱山塘田家庭农场有限公司菜篮子平价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岱山塘田家庭农场有限公司菜篮子平价店销售的长茄子(抽样单编号:XBJ23330921303230062,生产日期:2023年2月27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19.02元;
2、罚款15000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