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亏损情形下,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如何确认递延所得税?

2023-06-12 19:02:26 - 会计雅苑

问题

视野网友:

关于准则解释16号,现在租赁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小弟不才,有两个疑问:

1、如果公司处于亏损(或者在本租赁期内预期亏损无需纳税)情况下,是否应该确认递延资产或者负债呢,如果确认的话,不符合"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而且会造成所得税费用红字,如果不确认的话,在将来开始有应纳税额的时候确认又好像不符合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因为现在已经不是租赁的交易发生时了。

2、如果公司前期盈利,后续开始亏损并且预计在本租赁期会亏损(在下个租赁期不确定),那我需要冲回之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负债吗,因为我盘算着我如果在本租赁一直亏损,那我其实未来的可抵扣金额就是0了,那我这个资产也不会给我带来利益的流入。但是转念一想,我下个租赁期如果又盈利了,那我其实是不是现在不冲回,只是暂停调整就好了?

以上,请陈版或者各位大佬百忙之中给予指点迷津,不胜感激!

回答

视野版主chenyiwei:

首先,根据“足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原则,任何情况下,与使用权资产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总是要足额确认的。

其次,对于与租赁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经考虑,我们认为租赁交易初始确认时,预计未来期间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与预计未来期间可以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相比,并无特殊之处。

如果公司前期盈利,后续开始亏损并且预计在本租赁期会亏损(在下个租赁期不确定),我们理解延续上述原则,一般情况下应在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限度内继续保留该项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应将其完全冲回。

按照《所得税准则》第十三条的要求,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在《解释第16号》规定的单项交易初始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时,如果企业预计未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转回期间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需将与使用权资产、固定资产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后续转回时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在内),则初始确认时,企业应考虑能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可以确认多少递延所得税资产。举例说明如下:

【例6】租赁交易初始确认时,预计未来期间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背景:

情形1:承【例2】,假定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A公司预计未来5年持续税务亏损,其他背景不变。

情形2:承租人A公司为新设销售网点,于2×22年1月1日就某栋建筑物的第1层楼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10年,前5年每年末支付租金12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无法获取租赁内含利率,租赁期开始日增量借款利率为5%。该租赁属于税法规定的经营租赁,A公司在当前和可预见的将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承租人A公司预计未来10年持续税务亏损。(即:除了租赁期和未来10年持续亏损与【例2】不同之外,其他背景不变。)

分析:

情形1:

因为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逐年均匀支付,所以租赁负债相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和使用权资产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基本同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时未形成实际纳税义务,也可以视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被利用,这种情况下租赁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仍然可以确认,其会计处理结果与【例2】并无不同,仍然是: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租赁负债    129.88(519.54×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使用权资产   129.88(519.54×25%)

就此问题,还可参考:《中审众环研究;实务案例卷(2020)》之“问题2-3-4(当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时,是否应对未来可税前弥补的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问题2-3-5(在未来转回时无足够应纳税所得额但有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的情况下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问题)”。

情形2:

有观点认为,由于使用权资产的折旧期限为10年,而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的较早期间(前5年)就全部付清导致两者相关暂时性差异转回不同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较早,在其转回的期间可能会出现没有足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对此,需要指出的是,按照税法规定租赁付款额是在租赁期内均匀扣除,以租赁期第1年为例,当A公司实际支付了第一次120万元时,按税法规定其中60万元税前扣除,剩余60万元形成了“预付租赁款”的计税基础,即,以“预付租赁款”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承继了租赁负债减少而转回的一部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该部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依然是在租赁期10年内逐年转回,并不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较早”的情况。因此,这一情形下,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与情形1并无不同。

结论:

租赁交易初始确认时,预计未来期间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与预计未来期间可以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相比,并无特殊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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