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主张误工费赔偿吗?

2024-06-12 00:21:47 - 海南特区报

□记者 杨作品

本报讯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或侵权人常常以受害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再从事工作为由,在庭审中抗辩不应支持误工费损失。那么,对于受害人来说,已超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还能要求赔偿误工费呢?近日,文昌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以判决的形式支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交通事故伤者对于误工费的主张。

2023年初,在文城镇清澜一路口,小袁驾驶小汽车在信号灯故障情况下未注意察看路况,未让先进入路口的车辆先行,当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快递员老邹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至此,两车发生碰撞,导致老邹受伤。

因此,老邹将小袁及承保其机动车的保险公司诉至文昌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9万元。其中,老邹围绕误工费1万余元的主张提供了用工协议书、营业执照、工作证明,意图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前,老邹在某快递公司担任快递员,月工资收入为2000元,因事故受伤后导致无法工作,造成误工损失。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抗辩:老邹已经66岁高龄,属于无劳动能力、退休人员的范畴,交通事故受伤并未导致其收入减少,现其主张误工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及工作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实际减少的事实,该主张应当不予支持。

对于保险公司的抗辩,法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回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这意味着,法律并没有从年龄上限制误工费的主张。当前,我国社会中超过60岁仍在工作的人员并不少见。老邹虽然已经66岁,但他仍在快递公司工作,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因此,他因交通事故受伤而导致的误工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法官进一步解释,误工费的主张是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而不是以年龄为标准。在本案中,老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他在事故发生前确实在快递公司工作,有固定的收入。虽然他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这并不影响他主张误工费。误工费的主张是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对劳动者所取得的合法收入的保护。本案中老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有务工收入来源,可根据相关标准来计算误工费。(文中人物均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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