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发布公告七则

2024-06-12 17:37:00 - 南海网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关于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下列车辆涉嫌存在不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请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详见附表清单)。本机关已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发出《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上述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应缴规费、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本机关将视你(单位)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联系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

联系电话:0898-255958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4年06月06日

附:当事人信息及文书内容清单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发布公告七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关于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下列车辆涉嫌存在不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详见附表清单),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一年以下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已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发出《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

联系电话:0898-255958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4年06月06日

附:当事人信息及文书内容清单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发布公告七则

关于认领车辆的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在执法办案期间依法扣留的4辆汽车(详见附表清单),因相关人员下落不明,自本分局以公告的方式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以来,至今相关人员尚未前来接受处理,现对车辆认领事宜予以公告。

请相关人员在本公告发布后的60日内,凭《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到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东方市东方大道南侧46号,联系电话:0898-25595818)接受处理或办理认领手续。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我分局将依法对车辆作出处置。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4年06月06日

附:车辆及当事人信息清单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发布公告七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关于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下列车辆涉嫌存在不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请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详见附表清单)。本机关已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发出《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上述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应缴规费、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本机关将视你(单位)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下列违法行为人如对本文书有异议,可以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东方市人民政府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

联系电话:0898-255958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4年06月06日

附:当事人信息及文书内容清单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发布公告七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关于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下列车辆涉嫌存在不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详见附表清单),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一年以下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已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发出《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

联系电话:0898-255958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4年06月06日

附:当事人信息及文书内容清单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发布公告七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关于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下列车辆存在不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详见附表清单),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一年以下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已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发出《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下列违法行为人如对本文书有异议,可以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东方市人民政府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

联系电话:0898-255958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4年06月06日

附:当事人信息及文书内容清单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发布公告七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下列车辆存在不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详见附表清单),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一年以下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已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下列违法行为人如对本文书有异议,可以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东方市人民政府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46号

联系电话:0898-255958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

2024年06月06日

附:当事人信息及文书内容清单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东方分局发布公告七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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