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调查研究:为农业规模化经营提供融资支持

2024-06-12 10:58:18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金融杂志

作者|韩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

文章|《中国金融》2024年第11期

《中国金融》|调查研究:为农业规模化经营提供融资支持

为加快推进我国农业规模化经营进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始发展并逐渐成为生产经营主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逐步成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截至2021年末,全国县级以上龙头企业共9万家,其中国家重点龙头企业1950余家。截至2023年10月末,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的家庭农场近400万个,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约221.6万家,组建的联合社达1.5万家。

然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较弱。一是专业人才匮乏,对农业产业发展统筹规划水平不够,对市场信息分析和判断把握不准,财务管理能力不足;二是治理架构不健全,有些主体的管理层仍是以地缘和血缘关系构建为主,农民合作社通常存在股权结构分散、资产不易统计、产权不够明晰等问题;三是经营规模普遍较小;四是技术及农机装备急需更新。

农业规模化经营融资现状

农业规模化经营借款期限较长、可承受借款利率不高,对资金需求额度较大。从整体来看,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对资金需求较高,其中资金需求在10万元至50万元主体数量占比近一半。按资金用途分类,各项需求中占比由高到低依次是扩大经营、购买农资、基础设施建设,用于土地租金占比最小。

按不同类型经营主体看,资金需求呈现结构性特征。一是从申请贷款主体数量看,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较多。二是从申贷额度看,随着各类主体规模逐渐变大,申贷额度平均中枢水平也在逐渐提高,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平均资金需求额远大于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已达百万元级别。三是从经营主体对应行政级别看,级别越高资金需求越大。四是从经营业务看,种植类资金需求金额依次少于种养混合类、农业生产服务、养殖类、冷链仓储物流等。五是从经营土地面积或流转土地面积看,面积越大资金需求越大。

目前,农业规模化经营融资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农业规模化经营融资渠道较多。融资方式分为通过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两类,主要有四种渠道:第一种是信用贷款,第二种是担保贷款,一般通过公职人员(村干部、教师等)或第三方机构担保,第三种是抵质押贷款,前三种都是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第四种属于非正规金融渠道,一般通过向亲戚、好友或民间金融组织借款。

二是正规金融渠道中,传统贷款仍占主要地位。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合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是农业生产经营贷款供给的主力,这些地方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技术应用、管理方式整体还停留在传统层面,以基础业务为主,其中信用贷款由于没有抵押品,贷款平均额度小于担保贷款和抵押贷款。

三是抵质押物在不断创新。近年来,除了个人所属房产、汽车等传统抵质押物,新型抵质押物也在探索创新中。目前新型抵质押物包括存单质押、登记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邮储银行台州分行正在探索将农机购置补贴、大额粮食订单、林权、养殖塘租赁权、近海捕捞渔船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陕西杨凌农商行正在进行农业生物资产抵押的试点工作,并尝试将涉农企业知识产权和专利纳入抵质押物范围。

农业规模化经营融资面对的挑战

融资供给总量不足。一是贷款获批率较低。据调查,虽然几年间各类经营主体融资需求满足趋势有所提高,但贷款申请通过率仍然较低,比例约为三分之一。二是贷款获批额难达预期。贷款获批后,只有种养大户资金需求满足度较高,资金低于预期者占比约一成;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仍有两成左右主体获批资金达不到预期。三是用于农村基础设施等资金供给不足。部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乡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前期投入较大,且多具有准公益性特点,投资回报时间较长,各金融机构融资供给较为分散,没有形成合力,导致资金缺口较大,容易陷于推进不畅的境地。四是非正规金融存在“挤出”效应。根据2016~2018年样本调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以私人借款满足融资需求的情况较多,通过银行和信用社贷款处于次要地位,总体来看,有资金需求但并未向银行或农信社等金融机构申请过贷款的主体数占比远超过50%。

融资供给期限错配且成本较高。首先,融资期限过短。一方面,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借贷期限普遍低于预期,可能带来续贷压力。农业规模化经营借款平均期望期限多集中在2~3年,但实际情况是:各类主体获批贷款平均期限在18.4个月左右,近七成主体贷款获批期限在1年以内。另一方面,规模较大、有农业科技创新任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期限过短,不仅影响资产流动性,还会影响科技创新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其次,融资利率过高。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中,家庭农场可承担的平均最高借款年利率约为5.41%,种养大户约为5.44%,农民合作社约为5.72%。据调查,农业规模化经营实际贷款平均利率为6.7%,其中1年期(含)以内利率为6.9%,高于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年利率。

抵质押物和担保体系不完善。一方面,贷款抵质押物确权、定价和处置变现存在困难。首先,抵质押物还存在确权不到位问题。2020年末全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超过96%,剩余近4%的农户尚未领到权属证明,看似比例不高,但总量不小。其次,抵质押物评估定价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种业专利权、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等抵质押品价值评估机制不完善,缺乏公允的定价方法,难以形成市场各方预期一致的价格,或市场各方在政府主导下协商后的评估价值偏低,难以覆盖信用风险。最后,抵质押物处置变现难。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集体经济股权及集体建设用地、生物资产等入市交易限制较多,通常只能在集体组织内部交易,如果出现违约,金融机构对此类抵质押物较难处置变现。另一方面,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尚不完善。商业性担保公司出于逐利和规避风险目的,对天生弱质性的农业生产经营缺乏支持动力;一般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在市场定位、规模及专业性方面还在适应规模化经营对融资担保的需求。

农业保险发展不成熟。我国农业保险起步晚,正处于从保“物化成本”、保“完全成本”到保“收入”转型关键期,天气险、指数险、收入险尚在推广实践中,区域差异明显、风险保障水平仍然较低,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保费费率较高且补贴单一,保险险种较少,农业保险覆盖面低。据调查,只有约24.70%的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约33.10%的农民合作社以及约30.68%的农业企业购买了农业保险。

涉农信息统计及共享机制不健全。我国许多地区涉农信息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信息统计及共享机制存在以下问题:信息采集覆盖不全面,数据不精细;数据标准不统一,规范性较差;开放性不够,共享信息较少;异常数据较多,可用性较差。金融机构面临“数据烟囱”和“信息孤岛”等问题,无法及时有效了解和掌握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种养殖进展、盈亏状况、信用水平、经营风险等,涉农数据信用风险评价模型应用范围较窄,很难对其融资需求作出有效支持。

政策建议

第一,以政策性金融为主导按需提供融资支持。农业规模化经营需要租购合并农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农机具购置、生产资料购买、扩大经营及技术研发等各项生产要素投入,要面对投入多、培育期长、转化率不确定、易遭天灾等农业特有问题,对于资金需求呈现出长期、低息、大额等特点。美国为解决这些问题,在国家的主导或干预下分别建立了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和商业金融体系。

美国政策性金融体系包括商品信贷公司、农民家计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小企业管理局,这些机构由财政提供资金,旨在对农业规模化经营提供覆盖全面、层次多样、用途明确的资金支持。商品信贷公司的主要职能是保护农产品价格及农场主收入等;农民家计局为农业信贷机构,主要面向在危机中受损的农户、新创业家庭农场农户、贫困地区和低收入自耕农等;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主要为美国农村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定向资金支持;小企业管理局则主要是帮助和保护涉农小企业利益,并为其提供咨询服务。

美国合作金融体系包括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社银行,三者名义上是合作金融,最初均由国家出资和主导,融资业务受美联储间接调控和联邦农场信贷管理局监管,也受联邦农业信贷委员会指导,以保证农村信贷资金留在农村、用在农业上。联邦土地银行旨在通过土地抵押贷款满足农场主长期融资需求;联邦中期信贷银行提供中短期贷款;合作社银行主要面向农业合作社。1933年,三者被整合为农场信贷系统,该系统在百年发展历史中,始终坚持为美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及相关金融服务的定位,目前已成为农场贷款的最大提供者。

商业金融的天性就是规避风险、追求短期高额回报,支持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积极性不是很高,但美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在农村设立网点、经营农业信贷业务。这主要是因为美国的农场经济具有规模效益,美国政府对经营农业信贷业务的银行提供风险赔偿及补贴。

建议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主导,引领和带动商业金融进一步增加有效融资供给。一是充分利用政策性金融服务国家战略、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的优势,在商业金融不愿、不敢、不能贷款的领域和地区率先增加对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支持。二是推进政策性金融更多利用转贷模式,引导和鼓励商业金融在规定利率范围内自主放贷,增加融资供给。转贷模式可以分散政策性金融信用风险,避免对商业金融的“挤出效应”;商业主办行还可以增加获客数量、赚取转贷利差,提高支农积极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能切实享受利率优惠。三是在政策性金融转贷下,商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下沉服务重心,增加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资金可得性,并区别定位,设定差异化业务领域及目标,避免同质化产品竞争。四是针对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差异化融资需求,积极开发体现区域优势、针对特定主体、符合生产经营规律、满足发展要求的定制化、个性化金融产品。五是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创新性地开展农业供应链金融的探索和尝试,通过技术推动农业供应链金融向线上化、数字化、场景化发展,提高利用农业供应链融资的覆盖范围。六是进一步利用债券、股权融资等方式,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增加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融资渠道。

第二,多措并举为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增信。一方面,加强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首先,加强农村地区信用宣传工作,提升整个地区信用意识;其次,建立规模化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白名单制度;最后,加强对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为改进信用风险评价模型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完善抵质押物和担保机制建设。首先,扩大有效抵质押物范围。继续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建设,将土地确权到户落实到位;研究农村生物资产、种子专利权、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等抵质押可行性,探索开拓抵质押模式。其次,积极建设农业相关资产第三方评估机构和流转交易市场。最后,充分发挥国家农担公司、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主导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农业规模化经营,在发生风险时及时有效地进行代偿及再补偿。

第三,继续完善农业保险体系。一是针对中小型家庭农场及较大规模经营主体界定差异化定位,根据不同主体特点更有针对性地制定合理保费水平和保障范围,对不同主体实施差异化保费补贴。二是继续完善和推进“保险+期货”模式,扩大期货市场交易品种和市场规模,为保费厘定提供更加有公允性、代表性的价格参考。三是扩大对农机具及农业设备设施的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四是继续坚持将农业收入保险作为农业保险发展方向,逐步实现对农产品精确测产及合理定价,加强政府推广和财政补贴力度。五是尽快完善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推动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带头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分保、共担风险,降低承保机构遇到大灾事故的超赔风险。

第四,加快推进农村金融大数据体系建设。一是由国家数据局牵头,尽快完成农村金融数字化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由国家数据局进行顶层设计,确定涉农数据采集主体和统计范围,统一数据标准,规范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共享行为准则,建成内容全面、分类精细、格式标准、可用性强的农村金融大数据库。二是各部门应建立数据开放共享、互联互通机制。由政府统筹协调各金融管理和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财政部、民政部、工信部等部门的权责界限,明确各自涉农信息统计要求和分工,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共用。三是促进涉农信息个人隐私保护立法工作。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前提下,加强对涉农大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分级分类、安全规范管理,保障各金融机构使用信息的合法合规性,保护规模化经营主体的信息安全和个体隐私权。四是加强对规模化经营主体使用数字化金融产品服务的宣传和培训。鼓励支持各金融机构打造数字金融方面的人才队伍,灵活开展数字化农村金融相关宣传,加大对规模化经营主体线上报送信息及需求、办理金融业务、获取金融服务、查询涉农政策法规、了解市场行情等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其在数字金融环境下的参与感和获得感。■

(责任编辑 许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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