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案

2023-07-12 18:04:03 - 中国质量新闻网

转自: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绍兴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绍兴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

现已查明:2022年9月19日,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1份。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开户银行:恒信银行营业部,账号:2******************4,地址:市区中兴中路15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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