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写《信访工作条例》丨刘兆民: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

2023-07-12 16:21:00 - 国家信访局

今年5月是《信访工作条例》实施一周年,为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推动条例学习贯彻常态长效,营造学条例、用条例浓厚氛围,国家信访局联合法制日报社,开展了“书”写《信访工作条例》活动,组织信访系统书法爱好者,以毛笔形式书写条例正文,今天推出第三十期。

“书”写《信访工作条例》丨刘兆民: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书”写《信访工作条例》丨刘兆民: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

刘兆民,河南省信访局原副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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