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豆腐、辣椒等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山东省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3年5月惠民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涉及惠民县大年陈镇春怡大酒店购进的豆腐,惠民县进涛果蔬有限公司经营的辣椒、茄子(圆茄子)等。
关于2023年5月惠民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023年6月30日发布的惠市监食检示〔2023〕8号公告中涉及的惠民县大年陈镇春怡大酒店等25家不合格食品经营单位立案调查,查明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督促经营者制定整改措施。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惠民县大年陈镇春怡大酒店购进的豆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当日购进的豆腐进行了抽样。经检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6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实施现场检查。当事人营业场所内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齐全,该批次豆腐共购进5kg,除抽样用2.5kg外,其余已全部在经营中使用。
(三)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情况:食品原料已全部使用,不需要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已无存货,不需要下架、扣押;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已于2023年7月3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二、惠民县进涛果蔬有限公司经营的辣椒、茄子(圆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当日购进的辣椒和茄子进行了抽样。经检验,噻虫胺项目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6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实施现场检查。当事人营业场所内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齐全。该批次辣椒、茄子分别购进4kg,除抽样分别用3.12kg、3.285kg外,其余已全部售出。
(三)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情况:农产品已全部售出,无销售记录,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已无存货,不需要下架、扣押;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已于2023年7月3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三、惠民县大年陈镇金龙调味蔬菜店经营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2023年5月12日购进的茄子进行了抽样。经抽样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6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实施现场检查。当事人营业场所内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齐全;该批次茄子共购进25kg,除抽样用3.3kg外,其余已全部售出。
(三)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情况:农产品已全部售出,无销售记录,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已无存货,不需要下架、扣押;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已于2023年7月3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四、惠民县大年陈镇琳果艺肉食店购进的姜、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当日购进的的姜和辣椒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姜、辣椒的噻虫胺项目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6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实施现场检查。当事人营业场所内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齐全;该批次姜、辣椒各购进5kg,除抽样分别用3.21kg、3.314kg外,其余已全部在经营中使用。
(三)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情况:已全部使用,不需要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已无存货,不需要下架、扣押;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已于2023年7月3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五、惠民县魏集镇天天鲜综合超市经营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辣椒进行了抽检。经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6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本批次辣椒为当事人5月19日从清河镇丁庄大集购进,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不能提供供货者许可证明和进货票据。除抽样用3kg外,同批次辣椒在抽检完成后,在当日已全部销售。
(三)召回不合格产品情况:已全部售出,无销售记录,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立案调查,要求其进一步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的检查和管理,确保购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六、惠民县孙武街道果语生鲜超市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当日购进的生姜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6月12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在店内发现同批次的生姜。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生姜15kg,抽检后销售完毕。
(三)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情况:当事人未登记销售记录,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该批次生姜已销售完毕,无法下架,无法扣押;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七、惠民县孙武街道盛捞坊火锅店购进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当日购进的葱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6月12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其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在店内发现同批次的葱。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葱10kg,抽检后使用完毕。
(三)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情况:已全部使用,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该批次葱已在经营中使用,不需要下架、扣押;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八、惠民鲜丰生活超市经营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当日购进的辣椒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6月12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在店内发现同批次的辣椒。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辣椒16kg,抽检后销售完毕。
(三)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情况:当事人未登记销售记录,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该批次辣椒已销售完毕,无法下架,无法扣押;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九、惠民县圣豪购物有限公司经营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当日购进的芒果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吡唑醚菌酯、噻虫胺项目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6月12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未在超市内发现同批次的芒果。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芒果68kg,抽检后销售完毕。
(三)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情况:当事人未登记销售记录,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该批次芒果已销售完毕,不需要下架、扣押;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十、惠民县大年陈镇园美购物商场经营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芒果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6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实施现场检查。当事人营业场所内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齐全,该批次芒果共购进3.35kg,已全部用于抽样。
(三)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情况:该批次芒果已全部用于抽样,不需要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该批次芒果已全部用于抽样,不需要下架、扣押;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已于2023年7月3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十一、惠民县胡集镇华阳水果批发部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2023年5月5日购进的香蕉进行了抽检。经检验,该香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6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称该批次的香蕉是其在滨州市滨城区大众香蕉批发部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香蕉60公斤,至我局检查时,已售30公斤,其余30公斤因腐烂已自行处理。
(三)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情况:当事人未登记销售记录,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该批次香蕉已无存货,不需要下架、扣押;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十二、惠民县皂户李镇隽驿联华超市经营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当日购进的大葱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6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超市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同批次的大葱;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大葱15.85kg,除抽检用4.065kg外,其余已销售给附近群众;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情况: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该批次大葱已销售完毕,不需要下架、扣押;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已于2023年6月5日对其立案调查。
十三、惠民县金桥综合超市经营的豇豆、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2023年5月7日购进的香蕉、豇豆进行了抽检。经检验,香蕉的腈苯唑项目、豇豆的噻虫嗪项目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6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称该批次的香蕉是其在水果贩子赵原生手里购进,豇豆是在蔬菜贩子桑伟手中购进的,当事人均无法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香蕉11公斤、豇豆8公斤,至我局检查时,香蕉已售3.1公斤,其余7.9公斤因腐烂已自行处理,豇豆已全部销售。
(三)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情况:当事人未登记销售记录,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该批次香蕉、豇豆已无存货,不需要下架、扣押;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十四、惠民县何坊街道刚哥副食超市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当日购进的香蕉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6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其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的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三证,无法确定供货商。
(三)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情况:该批次香蕉已全部售出,无销售记录,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该批次香蕉已销售完毕,无法下架,无法扣押;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十五、惠民县姜楼镇顺发粮油蔬菜店经营的小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当日购进的小辣椒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6月14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小辣椒15kg,除抽检用3.25kg外,其余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三)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情况:当事人未登记销售记录,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该批次小辣椒已销售完毕,无法下架,无法扣押;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十六、惠民县胡集镇张增梅烟酒副食百货超市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当日购进的香蕉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6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称该批次的香蕉是从水果贩子王传波手里购进的,当事人无法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该批次的香蕉共购进30公斤。至我局检查时,该批次的香蕉已售15公斤,其余15公斤因腐烂已自行处理。
(三)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情况:当事人未登记销售记录,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该批次香蕉已无存货,不需要下架、扣押;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十七、惠民县李庄镇伟仁熟食店购进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当日购进的大葱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6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其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称该批次的大葱是其在惠民县康达水果店购进的,共购进7.45kg,除抽检用3.7kg外,剩余大葱已全部作为加工菜品的配菜使用。
(三)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情况:该批次大葱已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该批次大葱已无存货,不需要下架、扣押;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十八、惠民县胡集镇庆涛活鱼店经营的鲤鱼(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当日购进的鲤鱼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6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称该批次的鲤鱼是从水产贩子“小鲁”手里购进的,当事人无法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该批次鲤鱼共购进30公斤,至我局检查时,已全部销售。
(三)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情况:当事人未登记销售记录,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该批次鲤鱼已无存货,不需要下架、扣押;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十九、惠民县胡集镇温家村邹平人酒水批发超市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2023年5月10日购进的生姜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6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称该批次的生姜是在惠民好美居市场购入的,当事人无法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该批次生姜共购进10公斤。至我局检查时已全部销售。
(三)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情况:当事人未登记销售记录,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该批次生姜已无存货,不需要下架、扣押;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二十、惠民县姜楼镇大张果品销售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2日,我局对该店当日购进的香蕉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6月14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香蕉10kg,除抽检用3.145kg外,其余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三)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情况:当事人未登记销售记录,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该批次香蕉已销售完毕,无法下架,无法扣押;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二十一、惠民县胡集镇洁洁副食百货超市经营的小葱、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当日购进的小葱、2023年5月11日购进的姜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姜的噻虫胺项目、小葱的戊唑醇项目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6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称该批次的姜是在蔬菜贩子桑伟手中购入的,小葱是在集上的一个农户手中购入的,均无法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该批次姜共购进4.6公斤,小葱购进6.7公斤,至我局检查时,已全部销售。
(三)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情况:当事人未登记销售记录,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该批次姜、小葱已无存货,不需要下架、扣押;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二十二、惠民县姜楼镇秀花水果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当日购进的香蕉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吡虫啉、腈苯唑项目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6月14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香蕉10kg,除抽检用3.33kg外,其余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三)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情况:当事人未登记销售记录,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该批次香蕉已销售完毕,无法下架,无法扣押;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二十三、惠民县姜楼镇梨行宋水产品店经营的鲤鱼(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当日购进的鲤鱼进行了抽检。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6月14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鲤鱼20kg,除抽检用2.3kg外,其余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三)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情况:当事人未登记销售记录,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该批次鲤鱼已销售完毕,不需要下架、扣押;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二十四、惠民县胡集镇诚惠副食超市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2023年5月7日购进的香蕉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6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称该批次的香蕉是在水果贩子王传波手中购入的,当事人无法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该批次香蕉共购进15公斤,至我局检查时已全部销售。
(三)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情况:当事人未登记销售记录,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该批次香蕉已无存货,不需要下架、扣押;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二十五、惠民县姜楼镇老彭水果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当日购进的香蕉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6月14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香蕉10kg,除抽检用3.26kg外,其余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三)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情况:当事人未登记销售记录,无法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该批次香蕉已销售完毕,无法下架,无法扣押;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