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债”发行认购 合作争议典型案例

2024-07-12 01:57:50 - 深圳商报

某城投公司拟发行“城投债”,与某资管公司签订备忘录,约定城投公司指定一致行动人认购资管公司管理的基金,资管公司或其寻找合格投资者认购城投公司发行的城投债,并确定了基金产品的基准收益,如基金有超过基准收益的部分,城投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与资管公司按比例分成享有。城投公司依约认购基金,后提出赎回申请,但赎回款金额不能覆盖全部本金及基准收益。城投公司认为资管公司有义务补足基准收益,遂提起仲裁。

仲裁庭认为,尽管可以明确案涉投资交易的重要背景就是通过案涉投资安排来协助城投公司成功发行标的债券,但案涉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并不仅限于该城投债,且案涉基金不是仅为返投代持申请人发行城投债的纯粹通道或单一基金,城投公司作为案涉基金的投资人之一可以获得的投资收益取决于包含标的债券在内的所有基金底层资产的综合收益情况。综上,根据仲裁庭多数意见,裁决驳回了城投公司的仲裁请求。

本案是典型的因“城投债”发行认购合作引发的纠纷。随着“城投债”到期潮将至,“城投债”成为资本市场备受瞩目的话题,相关争议也开始崭露头角。透过本案可以看到,“城投债”发行中交易模式并不限于传统的发行和认购,还可能涉及很多结构复杂的合作交易。这也意味着相关争议的解决需要在复杂交易中结合交易背景、交易模式及合同约定综合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资本市场时有交易结构复杂且新颖的争议发生,对于案件审理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证券仲裁的专业化建设有助于更高质量地解决资本市场新型争议。

(深圳商报记者董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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