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财政部出手!某头部会计所管理合伙人私自与香港会计所合作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费用763万!

2024-07-12 05:48:50 - 企业上市

  2022年,你作为注册会计师并担任天健广东分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期间,私自与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ElitePartnersCPALimited,一家注册于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称开元信德)签署合作协议,在天健立项审批系统中未上报真实业务信息,实际承办了宝龙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宝龙商业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融信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信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德信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等5家内地在港上市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你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开元信德就上述审计项目支付的费用,涉及金额7629813元。 

2020-04-28  金冠股份: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公告

张云鹤,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管理合伙人、副总裁。1960

年 3 月生,1984 年 8 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历任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等职。曾主持金冠电气、禾望电气、恒银金融、蒙娜丽莎、新华联不动产、广东东方精工等数十家企业改制上市或再融资审计业务,积累了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经验。兼任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委员会委员。

刚刚!财政部出手!某头部会计所管理合伙人私自与香港会计所合作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费用763万!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法〔2024〕200号)

财监法〔2024〕200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当事人:张云鹤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21号901室、904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1月至2月对你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天健)任职期间部分业务承办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2022年,你作为注册会计师并担任天健广东分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期间,私自与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ElitePartnersCPALimited,一家注册于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称开元信德)签署合作协议,在天健立项审批系统中未上报真实业务信息,实际承办了宝龙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宝龙商业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融信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信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德信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等5家内地在港上市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你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开元信德就上述审计项目支付的费用,涉及金额7629813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一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申领并填写“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财政部;预算级次:中央级;预算科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科目代码:103050199),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部

2024年6月1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27号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云鹤、李雯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云鹤、李雯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广东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钰科技)2014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们对中钰科技2014年末的应收账款与2014年度的销售收入执行函证程序时,部分函证存在发函收件地址与回函发件地址不一致、回函快递单缺失、收函回函人员姓名电话不一致等回函可靠性存在疑虑的情况。你们对上述情况没有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以消除疑虑。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你们在“存货出入库截止测试”审计底稿中的记录审计计划:“截止日后测试结束日期应该尽量接近审计报告日,如果外勤工作日与审计报告日间隔较长,应在接近审计报告日的期间补充执行截止测试程序”。你们执行“销售截止测试”时,只对中钰科技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执行了截止测试程序,未按照该审计计划对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报出日期间的截止性情况执行审计程序,导致没有发现抽取的中钰科技某合同在2015年3月、4月存在重复发货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2010年版本)第九条的规定。

三、你们通过审计抽样对中钰科技销售收入执行细节测试程序时,没有对抽样总体、样本规模、选取测试项目方法等进行确定和说明,也没有评价抽取的样本规模足以将抽样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风险的相关记录和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的规定。张云鹤、李雯宇作为中钰科技2014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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