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纠正52例考验期计算错误等问题

2024-07-12 07:38:04 - 检察日报

监督纠正52例考验期计算错误等问题

 抚顺市检察院巡回检察组检察官在社区矫正机构审查卷宗。

“我一定改过自新,做遵纪守法的公民,以回报社会……”日前,当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得知辽宁省抚顺市检察院帮他追回了8个多月的缓刑考验期后,感动地说。

今年4月,在辽宁省检察院的指导下,抚顺市检察院在全省首次开展“社区矫正交付执行”专门巡回检察,重点关注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环节是否存在漏管、缓刑考验期计算错误等违法违规问题,取得实效。

审判与执行衔接存在漏洞

巡回检察组到抚顺市东洲区司法局实地检察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的执行通知书与二审裁判文书的落款时间相差了半年以上。巡回检察组觉察到此案可能存在延迟交付导致的漏管、缓刑考验期计算错误等违法违规问题。为慎重起见,巡回检察组迅速依法调阅了王某的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一审、二审法院刑事审判卷宗,进一步确认了王某二审裁判生效时间、交付执行时间、缓刑考验期限等数据信息。

经查,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于2022年12月经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该案材料退还一审法院,并由一审法院代为宣判、送达。2023年1月10日,一审法院向王某宣判、送达完毕,法院裁判当日生效。而王某的执行通知书载明其缓刑考验期为2023年9月26日至2027年9月25日,入矫宣告书载明其报到日为2023年9月26日。

根据刑法第73条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另外,社区矫正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缓刑考验期未能在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其也未能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审判阶段与执行阶段未能依法衔接,进而发生漏管问题。

修正社区矫正对象缓刑考验期

“被判缓刑后就一直在等执行的通知,但是没有人联系我。2023年9月,我接到了法院让我到东洲区司法局报到的通知,就来报到了。”王某向巡回检察组介绍了相关事实经过。了解情况后,检察官又分别与东洲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及一审、二审法院主审法官进行核实,均证明王某的漏管不是其本人原因所造成。经与东洲区司法局、公安局核实,王某在矫期间表现良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无违法犯罪记录。

在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抚顺市检察院向一审法院制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指出缓刑考验期计算错误及漏管等违法违规问题,要求其重新作出执行通知书,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的缓刑考验期进行修正。一审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全部采纳,说明了延迟交付是未能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所造成。一审法院重新作出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的缓刑考验期被修正为2023年1月10日起,至2027年1月9日止。东洲区司法局依据新的执行通知书对王某重新宣告了社区矫正期限。抚顺市检察院派员全程监督,这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哪里问题突出就到哪里巡回检察

本案只是抚顺市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的一个缩影。巡回检察组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构建社区矫正交付执行“大数据办案模型”,加强同法院、公安、社区矫正机构的协同配合,高质效开展专门巡回检察工作。该院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缓刑考验期计算错误问题,逐一走访全市8家社区矫正机构,审查了全市761名社区矫正对象的执行档案,针对刑事裁判“落款日”与“考验期起始日”、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日”的“间隔期”超过10日的人员,逐一登记执行文书的关键信息,建立基础数据库,并作为线索进行筛查,将社区矫正对象刑事裁判的生效日期与基础数据库进行比对,精准认定缓刑考验期计算错误的具体天数。

为辨析漏管问题及其原因,巡回检察组在上述工作基础上,以刑事裁判“生效日”为参照,对超出10日未赴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人员,开展进一步核实,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案件主审法官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全面固定相关证据,准确认定违法违规事实。

“2024年以来,抚顺市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最高检党组部署要求,按照‘哪里问题突出就巡回哪里,哪类问题突出就巡回哪类问题’的思路,因地制宜开展‘社区矫正交付执行’专门巡回检察,全面核查了全市761名社区矫正对象的交付执行情况,共发现52名社区矫正对象在交付执行环节不同程度存在缓刑考验期计算错误、漏管等违法违规问题。截至目前,上述违法违规问题均已得到监督纠正。”抚顺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任马忠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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