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严把流通关 守护“放心肉”

2024-07-12 09:15:00 - 中国经济网

转自:中国质量报

“青岛市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畜禽产品的销售者为重点,持续推动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严把入市关,商场、超市、便利店等严把入店关,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销售者严把进货关,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者强化监管举措,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通过夯实‘三方责任’,构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全面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王照青向记者表示。

据介绍,青岛市正全面加强畜禽肉及其产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与“青岛市打击私屠滥宰百日攻坚行动”部署相结合,组织对畜禽产品销售环节进行全覆盖检查。截至目前,青岛市已排查肉类销售环节销售者4000余家,立案13起。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督促我们严把入市关。我们会按照要求,定期组织入场销售者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宣传;对入场销售者的畜禽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及时制止发现的违法行为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目前,全青岛的集中交易市场都在开展这些工作,共同创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青岛康定路市场有关负责人宗经理介绍。

据了解,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实施智慧化监管,将在“山东菜场”手机终端增加“青岛市畜禽产品查验”模块,实现畜禽产品销售环节全覆盖,食品安全员需每日将入场查验信息和进销货数量逐项录入“山东菜场”。“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员发现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必须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信息,并向所在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王照青表示。

同时,青岛市市场监管局要求销售者明示相关证件信息,并严格进货查验,按照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采购合格畜禽产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如实记录畜禽产品名称、数量等内容,记录和进货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采购进口畜禽产品的,要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要建立畜禽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压实主体责任。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还将其编制的《青岛市食用农产品(含畜禽产品)销售者合规经营指南》《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十项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明白纸》发放给各个市场开办者和畜禽产品销售者,开展全面宣贯,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此外,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每年组织专家对各区、市监管人员、开办者、销售者进行相关现场培训;每半年对畜禽产品销售者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并组织风险会商,分析风险点,制定具体措施,夯实日常监管工作;鼓励畜禽产品销售者积极参与“最美小店、小摊、小铺、小作坊”寻找和创建活动,充分发挥榜样示范带动作用;充分发挥“12345”投诉举报热线作用,鼓励群众监督,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据悉,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将成立督导检查组,线上抽查“青岛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中畜禽产品监管情况,线下每半年对各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一次实地督导检查,并将畜禽产品监管和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全心全力守护畜禽肉及其产品安全。

(责任编辑: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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