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 | 老人在养老院摔伤后去世 亲属和养老院该如何担责

2024-07-12 11:12:15 - 燕赵晚报

如何让老人养老不仅是每个家庭关切的话题,更是社会所关注的热点。当今,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去养老院、护理院安度晚年。近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养老服务纠纷案件值得深思。

记者调查 | 老人在养老院摔伤后去世 亲属和养老院该如何担责

事件过程

老人在养老院摔伤头部,几天后去世

郑某的父亲郑大爷年近八旬,2022年6月,郑某与郑大爷(乙方)与养老院(甲方)签订《服务协议》,并缴纳押金及服务费,郑大爷随后便办理了入住。2023年1月26日,郑大爷解了大便,护理人员在帮其清理身体翻身时,老人用手拍打护理人员,护理人员因躲闪导致郑大爷跌倒在地,头部碰到床头柜。事后,养老院负责人联系郑某告知其父亲情况,但郑某仅通过微信视频对父亲情况进行询问,并未前往养老院看望。1月29日凌晨,护理人员查房对郑大爷进行坐卧叩背后,离开房间。约十分钟后,护理人员发现郑大爷胃管脱落,于是拨打了120,老人随即被送医救治。在医院治疗7天后,郑大爷去世。

郑某认为,养老院未按标准提供对应服务,致使父亲先是在护理中摔伤,在之后护理中胃管脱落也未及时就医,导致病情恶化,养老院未尽护理之责。遂诉至法院,要求养老院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近60万元。

李文环法官接手该案后,通过查阅卷宗,熟知具体案情,掌握各方当事人信息,预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及类似案例,做足了调解前期准备工作。

调解中,双方对责任划分分歧较大。郑某和养老院方态度强硬,都不肯退让。双方就养老院方面是否尽到看护、照料义务及其行为与郑父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一问题争执不下。死者家属坚持认为,养老院应负全部责任。养老院则认为,死者自身存在严重的基础疾病,且在发现其身体出现异常状况后,养老院已及时送医抢救,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双方协商不成,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该案属于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托养期间因受伤引发的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院作为受托扶养义务的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裕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交纳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被告应按照约定的要求对郑父进行看护等服务。但是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郑父去世与被告护理行为之间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养老院在护理时,明知郑父身体状况及身体有多种基础疾病情况下,仅护理人员一人进行操作,显然属于护理不当。1月29日,在凌晨进行查房叩背时,未及时检查郑父胃管情况,导致10分钟后才发现胃管脱落,存在服务不当行为,故对郑父住院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过错程度即违约程度,承担30%较为适宜。

原告郑某将父亲送至养老院时,被告养老院已说明护理级别不能完全照顾郑父的情况,在明知自己父亲身体疾病状况,郑某仍然选择该护理方式,且在养老院通知郑父因护理摔伤头部时,郑某也未及时前往养老院处进行看护,郑某作为郑父唯一子女,虽然将日常看护交由养老院,但是此行为并不能免除郑某作为子女对父亲身体疾病状况及时进行了解,及时关注父亲身体健康状况及抚慰父亲精神的义务。郑父的身体状况与其胃管脱落导致住院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住院期间损失郑某也应承担。

综上,法院酌情认定养老院对郑父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养老院赔偿原告郑某保证金、服务费各项损失共计近3万元。

它山之石

类似案件中,九成家属认为自身无责

2017年,《北京晚报》曾报道类似案件:一老人入住北京一养老院尚不足一个月,突然身患重病,上吐下泻,十余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家人愤怒之下将养老院告上了法院。老人的子女认为,养老院对老人的去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养老中心的重大过错,给他们造成巨大的身心痛苦及损失。为此,老人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养老院承担老人死亡70%的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26.3万余元。二审之后,养老院所需承担的责任从一审认定的15%降低到了终审时的5%。

是老人家属在得知老人患病后应对不当,还是养老院的确存在明显的过失?本就患有多种老年病的老人,入住养老院的道路,是否会因一次次类似的诉讼变得更加艰难?

该篇新闻报道中写道:“根据该案二审法院北京二中院的统计,近三年内,二中院审结的与养老院有关的14件纠纷案件当中,有7件涉及了人身伤亡,其中老人死亡的占了3起。在这些案件中,63%的养老机构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90%的家属认为老人自身不存在过错,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

北京二中院主审法官宋光在当时接受采访时表示,在这类案子里,关键在于双方能够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家属一方,想要获得充分的证据是比较困难的,很多人都是一个月才去看望老人一次,真有什么问题,也很难察觉到。而对于养老院来说,想证明自己无责,难度也不小。所以我们觉得,如果条件具备,经济条件允许,还是应该多安装监控,即使房间内部因为涉及隐私的原因不能安装,也要把公共空间装上,同时尽可能地多巡查,完善记录。”

法官说法

如何认定双方过错程度是焦点

采访中,裕华法院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写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写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随着老年人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现象的加剧,养老机构成为更多老年人及其子女综合考虑家庭现实情况后的最佳养老选择。

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认定养老院、子女各自对郑父住院损失的过错程度。法官表示,综合子女赡养义务、养老院约定义务的履行程度,一方面认定照顾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将老人送到养老机构,只是将老人的生活起居与安全委托给养老机构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监护职责以及精神安慰等都交由养老机构承担,而本案中子女未尽到该义务,对老人住院损失承担70%责任,有利于督促子女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弘扬孝亲敬老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另一方面,法院认定养老院在服务方面存在护理不当的违约行为,判令养老院对郑父住院期间损失承担30%的责任,给予养老服务机构警示作用,有利于引导养老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服务流程提供养老服务,履行合同义务。对于生活自理能力及健康状况存在一定问题的服务对象,应给予更多的关注。特别要注意的是,应针对各种意外情况制订相关应急预案。

法官提醒

“子欲养而亲不待”会是一生的遗憾

在《北京晚报》的那篇新闻报道中,宋光法官表示,按照当下的社会发展趋势,如今的中青年人步入老年阶段之后,“入住养老院”将成为很多人的必经之路。而目前高端养老院较少,其费用也不是一般老百姓能承受的。现在的养老院大多数都是民办或民办公助。对于这些养老机构,一方面要进行保护,否则今后更是无人出资、无人敢于经营。养老院如果办不下去,或者今后形成“入院条件严苛,只要患有某种疾病就不收”的情况,影响的将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但另一方面,也要敦促养老院规范各种制度,将每一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并且做到有据可查。“我们现在对这一类案件的审理,就得做到不枉不纵,让社会养老机构有一个更好的也更安全的发展空间。”宋光法官说。

裕华区法院法官则提醒道:作为养老院的经营者,要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排查养老院内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养老人员的生命健康与安全,作为子女,把父母送进养老院后,切勿当“甩手掌柜”,在忙碌之中也应该挤出时间去探望老人,了解老人身心情况,排解老人心中的烦忧,切实履行好作为子女应尽的监护义务,莫让“子欲养而亲不待”,让自己遗憾一生。

文/燕赵晚报首席记者南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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