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4 年第 44 号)

2024-07-12 12:40:38 - 中国质量新闻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4 年第 44 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对85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4〕301号),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中卫市鑫大元商行经营的鸡蛋。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4日,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中卫市鑫大元商行经营的鸡蛋(购进日期:2024年6月2日)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氟苯尼考(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项目不合格。

二、现场调查情况

经查,该批次鸡蛋是中卫市鑫大元商行于2024年6月2日从中卫四季鲜农产品批发市场内中卫市凤尧鲜蛋销售部购进,共购进了54.25kg,购进价格为8.6元/kg,销售价格为8.8元/kg,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检查时,中卫市鑫大元商行现场提供了供货单位的进货票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中卫市鑫大元商行工作人员承认购进销售了该批次鸡蛋,并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提取相关证明资料。经进一步核实,中卫市凤尧鲜蛋销售部为个体户,办理了营业执照,该批次鸡蛋是从中卫市沙坡头区寺口子多家养鸡农户处收购的,未能提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中卫市凤尧鲜蛋销售部于2024年6月2日向中卫市鑫大元商行销售了该批次鸡蛋。

三、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7月1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执法人员向中卫市鑫大元商行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监督经营单位对该批次鸡蛋实施召回,但因鸡蛋是食用农产品,销售周期较短,该商行已将该批次鸡蛋全部销售完毕,故未能召回。经查,中卫市鑫大元商行未索取该批次鸡蛋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文昌市场监管所现场对该商行经营者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卫市监责改〔2024〕W-109号)。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一是现场检查时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中卫市鑫大元商行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督促食品销售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法律法规意识。二是现场对经营者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卫市监责改〔2024〕W-109号)。并依法开展核查处置。三是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已将该批次产品抽检情况函告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待核查处置完毕后再将处置情况予以通告。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反映。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4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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