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直播中正在和你对话的“干儿子”,“人设”是真的吗?

2024-07-12 16:00:48 - 媒体滚动

转自:上观新闻

近年来,随着各类短视频平台的兴起,“直播”“直播带货”逐渐进入大众视野。闲暇时,刷短视频、看直播也成为一种常见的消遣方式。

然而,你有没有想过,自己看到的直播竟然可能是场精心设计的骗局?最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诈骗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古稀之年的王阿姨像往常一样打开了直播平台,恰好看到一男主播赵某在直播,点进去之后发现该主播对每个进直播间的人都以“爸爸”或“妈妈”相称。赵某先是在直播间讲述自己的“悲惨身世”,后又说自己虽然家庭困难,但仍然通过个人努力帮助了两名生活贫困的女孩,直播就是为了帮女孩售卖首饰。王阿姨看后,觉得赵某积极乐观,直播间充满正能量,就购买了一些首饰表达支持。

视频直播中正在和你对话的“干儿子”,“人设”是真的吗?

赵某的账号主页

就这样,王阿姨成为了主播赵某的粉丝。主播赵某通过后台私信王阿姨,教其如何在直播间刷礼物,王阿姨学会后经常在直播间刷礼物。后两人添加微信,赵某给王阿姨寄水果表示感谢。一来二去,两人逐渐熟络。同月,赵某以自己没钱回老家为由向王阿姨借钱,王阿姨心生同情,就用微信转了2500元。收到第一笔转账后,赵某对王阿姨更加热情,当得知王阿姨至今未婚、无子女,对王阿姨更是嘘寒问暖,认做干妈,表示愿意给她养老。

在充分取得王阿姨信任后,赵某便以自己患胃癌、吐血、脑子里有血块、患乳腺癌、被黑社会追杀等各种理由向王阿姨借钱。2023年5月,赵某跨省自驾看望王阿姨,给王阿姨过生日。2023年6月、7月,赵某又以人民法院让其缴纳钱款不然就要坐牢、患脂肪瘤等理由向王阿姨借钱。王阿姨是一位退休老人,平时靠退休金生活,在多次将钱款“借”给“干儿子”赵某后,生活拮据,甚至为此负债。赵某为了能继续从王阿姨处取得钱款,还用自己微信假扮成自己女朋友以怀孕打胎为由向王阿姨借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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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王阿姨的聊天记录

后王阿姨联系赵某女朋友,得知其并未怀孕,遂发现自己可能被骗欲报警。2023年11月,赵某为了显示其与王阿姨之间的钱款来往系借款,归还王阿姨部分钱款,并答应之后会陆续还钱,但实际未还。至案发,王阿姨已因此事负债累累,每月的退休金大部分用来还债。

2024年1月2日,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侦查阶段,赵某称上述钱款是王阿姨赠送和借用的,自己并未诈骗。审查起诉阶段,赵某作部分供述,但辩解自己是借钱而非骗钱。

人民法院裁判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虽然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但其辩解否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不应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本案被害人王阿姨案发时已70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诈骗老年人的财物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故对被告人赵某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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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厚海

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四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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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丽娜

五级法官助理

据《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4)》显示,截至2023年12月,全网短视频账号总数达15.5亿个,1508万人把直播当成主业。直播入行门槛低、从业方式灵活、看起来赚钱轻松,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该行业。其中,不乏为了流量无底线演剧本、立人设的从业人员。在利用直播与“粉丝”认识后,通过线下接触建立信任,保持亲密关系。该种情况下,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性质如何认定,也给审判带来了挑战。

一、如何区分以借为名的诈骗与借钱不还的债务纠纷

以借为名的诈骗与借钱不还的债务纠纷尽管外观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实质上仍存在以下区别:

1.行为人主观上不同。以借为名的诈骗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钱”只是其顺利取得钱款的借口,借钱时并不具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钱,行为人借钱时具有真实的归还意图,后续会实际归还,若不归还一般也是客观原因所致。

2.取得钱款的方法不同。以借为名的诈骗,取得钱款的方法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借款原因一般是行为人编造的虚假理由;而正常的借钱,行为人一般会如实告知借款原因,出借人再基于正确认识交付财物。

3.取得钱款后的用途不同。以借为名的诈骗,行为人取得钱款后会大肆挥霍和使用,并不在意后续还不上钱如何处理;而正常的借钱,一般会按照借款原因使用借款,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正当收益的途径,从而保障后续还款。

本案中,赵某认识王阿姨后,首先,以夸大事实或编造的虚假理由向王阿姨“借钱”;其次,取得钱款后未按借款理由使用,而是用于短视频投资和日常开销,花费殆尽;最后,赵某无固定收入来源,同时负有高额债务,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还大量从王阿姨处骗取钱款。综上,可以认定赵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王阿姨财物,行为性质属于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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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诈骗罪如何量刑?

诈骗是典型的侵财型犯罪,诈骗数额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未达到诈骗罪入罪标准的,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达到诈骗罪入罪标准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要根据诈骗数额和情节的不同,规定了诈骗罪的3个量刑档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诈骗罪3个量刑档次对应的数额起点做了幅度性规定,再由各地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2023年4月,上海市公检法司联合印发了新的《关于本市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工作意见》,考虑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及调整后的平稳过渡,将“数额较大”的起点由原来的5千元调整为6千元,将“数额巨大”的起点由原来的5万元调整为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仍然为50万元。

本案中,诈骗数额根据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从诈骗既遂数额中扣除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确定诈骗数额为55万余元,无论是按照旧标准还是新标准,均已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赵某的犯罪行为从2021年7月至2023年7月,跨越了旧法和新法,但因为该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应适用新法,且新法提高了诈骗罪的入罪数额标准,对被告人更有利,亦应整体适用新法。

三、如何防范直播“卖惨式”诈骗?

网友们应理性看待直播内容。直播作为新生业态,丰富人民群众生活的同时,直播内容和质量也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况。在网络世界中,人们难以判断对方的真实身份和目的,老年人更容易被亲切的称呼和伪善的行为所迷惑,从而建立过于信任的关系。因此,应理性看待直播内容,谨慎通过网络与他人建立信任关系,尤其是在涉及金钱往来的方面。

同时,要提高识骗防骗意识。随着科技进步和互联网普及,诈骗手段不断翻新。不法分子越来越擅长利用心理、情感等进行有针对性地诈骗,不仅给被害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也造成情感上的伤害。如果认为自己可能遭遇诈骗,应立即报警,提供尽可能详细的信息,以便后续的调查和追踪。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三、2023年《关于本市适用“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工作意见》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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