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募投管退全链条 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解读和分析 | 高金智库

2024-07-12 15:50:20 - 上海高级金融学院SAIF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对创业投资的高质量发展提出了17条政策措施。这是继201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来,国家层面出台的又一部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系统性政策文件。

本文对时隔八年发布的两项不同政策文件的发布背景、政策立足点和具体措施进行了对比分析,并指出最新的创投政策旨在解决我国创业投资所面临的投资主体多元化不足、资金来源单一、税收抑制明显、退出难题突出、行业开放不足等问题。

同时,结合具体措施条文,从培育多元化创业投资主体、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加强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和差异化监管、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五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细化落地的政策建议。

*本文隶属于高金智库成果简(要)报系列,执笔人为高金智库科技金融研究课题组,课题组成员为屠光绍、李峰、杨华、贾德铮、徐明霞、汪洋等。2024年7月12日,《上海证券报》第4版全版(上证研究栏目)对本文编辑后刊发。

优化募投管退全链条 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解读和分析 | 高金智库

2024年6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或者“创投17条”)。

《政策措施》围绕创业投资“募投管退”全链条,从创业投资主体培育、政策环境和管理制度、创业投资资金来源、退出机制等方面,积极支持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引导创业投资稳定和加大对重点领域投入,同时强化企业创业主体地位,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实现创业投资的高质量发展。

“创投17条”与2016年政策的比较

“创投17条”是继201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来,国家层面出台的又一部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系统性政策文件。

2016年发布的《若干意见》和2024年发布的“创投17条”,都是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而提出的政策措施,然而二者在发布背景、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1

政策发布背景差异明显

2016年的《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是我国创业投资发展仍不充分,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体制不适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政策环境不完善,以及面临着机构投资者投资渠道狭窄、退出渠道不畅、政策协调配合不足等问题,同时存在投资估值虚高、投资“泡沫化”现象以及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因此需要出台政策促进创业投资健康发展。

2024年“创投17条”出台的背景,是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成为国家最重要的战略任务。创业投资是链接风险资本与产业的关键枢纽,发展创业投资是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的重要举措。

在当前背景下,创业投资要向科技创新领域倾斜,服务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从而推动技术的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的创新性配置和产业的深度转型升级。

2

政策的立足点存在差异

2016年的《若干意见》主要强调促进创业投资的持续健康发展,将其视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强调要构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生态环境,加快形成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和“创业、创新+创投”的协同互动发展格局,进一步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促进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做优。

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为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科技金融在“金融五篇大文章”中居于首位,科技金融中创业投资又是关键环节。

在此背景下,2024年的“创投17条”更加注重引导创业投资加大对科技创新领域的投资力度,更好地发挥创业投资在我国高科技行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促进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同时,进一步强调创业投资要高质量发展,着力推动创业投资“募投管退”全链条的优化,注重提升创业投资的质量和效益。

3

政策措施迭代更新明显

“创投17条”在具体措施上,既注重针对2016年以来创业投资行业存在的老问题,也聚焦创业投资近些年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政策措施相比于2016年的《若干意见》具有明显的迭代更新。

如针对国资基金管理人激励机制不强,容错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提出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和尽职合规责任豁免机制;针对资金投资期限与企业成长周期不匹配的问题,提出鼓励保险等长期资金投向创业投资;针对创投基金退出难问题,提出支持发展并购基金和创业投资二级市场基金。这些都是2016年《若干意见》中尚未提及的新问题、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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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17条”希望解决的重点问题

1

投资主体多元化不足

当前,我国创业投资行业面临投资主体多元化不足的问题。

◎第一是国资占比过高。目前,国有资本已经成为中国创业投资最重要的资金来源,特别是大额人民币基金,普遍具有国资背景。

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创投市场完成募资1.82万亿元,同比下降15.5%。其中,国资控股和国资参股LP合计披露出资占比高达77.8%,10亿元以上的人民币基金半数以上由国资背景管理人管理。

◎ 第二,外资利用不足且呈现下降趋势。近年来,由于中美关系的变化,美国对华投资收缩,美元LP加速退出中国市场,美元基金在中国创投市场被高度边缘化。

我国创投市场新增美元基金数量占比从2020年的27%下降到了2023年的5%,同期美元募资金额占比从38%下降到了7%。

◎ 第三,投资机构类型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风险投资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等传统机构。相比之下,其他类型的投资机构如养老基金、保险机构、商业银行等在创业投资市场中的参与度较低。

创业投资的高质量发展,首先要有多元化、高质量、专业性的创业投资主体,“创投17条”明确了创业投资主体培育的方向和策略,包括加快培育高质量创业投资机构、支持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发挥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作用、落实和完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即从创业投资机构、政府引导基金、国资创投主体的培育和功能的发挥来实现多元化、高质量的创业投资主体的培育。

2

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单一

目前我国创业投资市场面临募资难、募资渠道有限、长期资金较少、资金成本较高等难题。

◎ 第一,在经济下行压力和不确定性增加的背景下,投资者对于一级市场的投资变得更加谨慎,导致资金供给不足。从募资规模和数量上看,新募集基金的总规模出现下降,同时单只基金的平均募资规模也在降低。

◎ 第二,募资渠道有限、长期资金较少也是创业投资面临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一级市场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主要为企业和各类资管计划,而养老金、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社会基金等长期资金投入私募股权及创投基金行业的规模占比不足5%。

◎ 第三,资金成本较高也是创业投资资金来源不足的一个重要表现。由于资金供给不足,创投机构在筹集资金时往往需要承担较高的利息或回报要求,这增加了其运营成本,降低了投资效益。

“创投17条”通过鼓励长期资金投向创业投资,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投入,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直接股权投资试点范围,丰富创业投资基金产品类型来解决创投募资难的问题。

3

创业投资税收抑制明显

税收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创业投资可持续发展的痛点之一,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体系整体上落后于创投基金行业发展。

如针对创投基金常采用的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现行的主要所得税政策(如财税【2000】91号文、国税函【2001】81号文等)都出台于21世纪初,更多的是针对传统的非投资型合伙企业特点而制定的政策,难以适应创投基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 第一,缺乏适应创投基金特点的税收制度体系,创投基金在适用一般的现行税收政策时,出现个别环节税收负担明显畸高的现象,违背税制设计的公平原则,缺少针对创业投资基金全生命周期的税收机制。

◎ 第二,针对创投基金已出台的部分税收政策缺乏明确统一的执行口径,加大了创投基金的税务风险和税务部门的执法风险,违反了税制设计的效率原则。

针对创投行业面临的税收问题,“创投17条”提出要持续落实落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等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4

创业投资退出难题突出

目前我国创业投资市场面临退出渠道单一、退出不畅等问题。

◎ 第一,我国创业投资面临较大的退出压力。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截至2024年3月末,我国存量私募股权基金规模约为14.2万亿元,其中近一半已经或即将到期。大量股权投资基金到期后无法向LP清算分配,只能延长基金存续期。

◎ 第二,我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单一,退出结构亟需转型。我国创业投资不论从退出数量还是退出金额方面,上市退出都是退出的主要渠道,而缺乏其他退出渠道,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和并购市场发展相对滞后。高度依赖上市的退出路径无法满足创投行业退出需求,多元化退出渠道亟待探索。

从国际经验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S市场)交易是解决我国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持有人退出的有效工具。根据科勒资本发布的数据,美国43%的股权投资基金份额通过S基金接盘退出,而我国这一比例仅为4%。

目前,中央和地方层面都在积极探索构建S市场交易体系,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已涵盖6个省市,但是由于场内交易在办理变更登记、获得税务认可等方面不具有明显优势,份额转让试点发展缓慢。

只有退出渠道畅通,才能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长期资本进入创业投资。“创投17条”提出,要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优化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政策,这是推动创业投资“募投管退”良性循环的关键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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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创业投资行业开放不足

目前,我国创投行业的开放度不足。

◎ 第一,部分行业或领域对外资和民间资本的准入仍存在一些显性或隐性的壁垒和限制,导致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单一,市场竞争不充分。

◎ 第二,外资在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参与度较较低。外资创投机构通常有着更丰富的资源和投资经验,其参与度的降低使得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在获取外部资源、经验方面受到限制,影响我国创投市场的国际化和多元化发展。

◎ 第三,中国创投企业出海不足。与国际知名创投企业相比,中国创投企业在资金规模、投资经验、人才储备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同时,跨境创业投资面临的法律规范、监管政策、外汇管理等方面的不便利,都使得中国创投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难以与国际知名创投企业竞争,从而影响了其出海的步伐。

对此,“创投17条”提出要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便利外国投资者进入我国,同时也鼓励我国创投机构有序开展境外投资。

促进“创投17条”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落地

“创投17条”对于新形势下创投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系统路径,在具体发展实践中,有些政策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各个地方也可以结合各自实际提出地方的具体措施。

总的来看,以“创投17条”的政策措施框架作为引导,具体的推进办法应在以下方面相应展开并付诸实践。

1

培育多元化创业投资主体

1.加快培育高质量创业投资机构

政府应出台税收减免、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创业平台机构等参与创业投资,并鼓励不同创投主体之间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分享创业投资的经验和资源,形成合力,推动创业投资的发展。

◎ 在培育优秀创业投资机构方面,应重点关注机构的投资能力、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可以通过设立创业投资机构评级制度,对机构的综合实力进行评估和排名,为投资者提供参考。同时,可以加大对优秀创业投资机构的宣传力度,提高其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对于中小型创业投资机构,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可以通过提供融资支持、培训指导等方式,帮助其提升投资能力和管理水平。此外,还可以建立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 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规范运作方面,应强调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的重要性。创业投资机构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对于未经登记备案的主体,应限制其使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防范潜在的风险。

2.支持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发展

◎ 首先,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或提供税收优惠,支持创业投资机构专注于高新技术细分领域,鼓励其加大对这些领域的投资力度。

这不仅可以促进相关技术的研发和创新,还能带动一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的“小巨人”企业的发展。

◎ 其次,建立创业投资机构与“小巨人”企业的对接机制,促进双方的合作与交流。通过举办对接活动、建立合作平台等方式,推动创业投资机构深入了解“小巨人”企业的需求和潜力,为其提供更加精准的投资和服务支持。

◎ 最后,要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一是建立完善的项目筛选和评估机制,确保投资能够精准地投向具有创新性和高成长潜力的初创企业和项目;

二是加强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创业投资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投资能力;

三是要推动创业投资与科技创新的深度融合,鼓励创业投资机构积极参与科技创新的全过程。

3.发挥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作用

近年来,政府引导基金在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发挥重要作用,成为股权基金管理人的重要LP来源。要进一步做优做强政府引导基金,采取“母基金+参股+直投”的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

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往往受到过多的行政干预,决策过程不够灵活,难以适应市场的快速变化。同时,由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硬性约束,国资创投机构通常倾向于规避风险,难以满足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需求。

因此,要改革完善基金考核、容错免责机制,健全绩效评价制度,为国资创投机构松绑,激发基金管理人的积极性。

此外,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集中到期退出问题也需要系统研究解决。这包括制定合理的退出策略,确保基金能够在实现投资目标的同时,平稳有序地退出被投资企业。

4.落实和完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通常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丰富的资源,通过参与创业投资,可以将其资本、技术、管理等优势转化为对创新型企业的实际支持。

国有企业要加大对行业科技领军企业的投资力度,共同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同时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投资,促进产业链的优化和协同发展,提升整个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在健全国资创业投资管理体制方面,一是需要充分考虑创业投资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退出机制;二是要健全尽职合规责任豁免机制,减少国资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资决策过程中的顾虑;三是要探索对国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进行考核,更全面地评价其投资绩效和管理能力,引导国资创业投资机构更加注重长期价值投资和战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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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1.鼓励长期资金投向创业投资

在支持保险机构加大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面,应积极落实以下措施。

◎ 第一,适度降低股权投资基金在“偿二代”体系中的风险因子,促进保险资金更多地流向创业投资领域。

◎ 第二,政府应出台税收优惠、资金补贴等政策,吸引保险资金投资优秀的创投基金管理人。同时政府可以搭建平台,促进保险公司、创业投资机构、科技企业等各方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增进各方了解和信任。

◎ 第三,完善保险机构对长期投资的考核标准,拉长股权投资的考核周期,探索按照特定品种或投资周期实施分类考核。

同时,应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发行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简化创投机构发行债券的程序,提高有关部门审核效率,降低发行门槛,支持合格股权投资机构发行公司债券,尤其是5~10年中长期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要推动科创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创新,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募资提供支持,拓展中长期资金来源。

2.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投入

◎ 第一,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开发与创业投资相适应的长期投资产品,包括股债混合型创业投资基金、创业企业债券等,在具体实践中,应注意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 第二,通过简化审批流程、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服务效率等方式,不断优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营商环境,同时为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提供税收减免、租金优惠等政策支持。

◎ 第三,资产管理机构应深化对科技型企业成长阶段的理解,在不同成长阶段提供并完善综合化的金融服务。在科技型企业初创和成长阶段,提供风险资本和私募股权投资,助力企业研发、市场扩张和团队建设;对于稳定经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成熟期科技企业,可以提供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满足其长期资金需求;随着科技型企业上市或进入公开市场,资产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股票投资参与企业成长;针对科技型企业对于资产管理、财务规划、资金托管等方面的需求,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发展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托管、股权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等,助力企业优化资产配置和提升运营效率。

3.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直接股权投资试点范围

2020年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按照商业自愿原则在上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试点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上海设立专业投资子公司,参与开展与临港新片区建设以及长三角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和协调发展相关的企业重组、股权投资、直接投资等业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特别是在上海试点的过程中,这些公司深入了解了市场运作机制、企业需求以及投资风险等关键要素,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机制。这些经验和知识对于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提高投资效率和降低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稳步扩大试点地区范围,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进一步拓展其业务版图,为更多地区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这将有助于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同时,随着试点地区的增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还可以更好地了解不同地区的市场环境和企业需求,进一步优化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

4.丰富创业投资基金产品类型

创业投资机构应进一步发挥创新性和灵活性,通过优先股、可转债、认股权等多种方式投资科技创新领域。优先股和可转债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风险保障和收益机会,而认股权则使得投资者能够在企业未来发展中获得更大的收益。

积极发展创业投资母基金和契约型创业投资基金也是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举措。母基金可以汇聚更多的社会资金,扩大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而契约型创业投资基金则可以提供更加灵活和便捷的投资方式,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3

加强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和差异化监管

1.建立创业投资与创新创业项目对接机制

政府应积极协调各方,搭建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对接平台,开展科技计划成果路演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等活动,推动投资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在具体开展过程中,需要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具有较高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带动就业较多的企业和项目。

2.实施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

创业投资机构应加强专利评估和价值发现能力,通过建立专业的专利评估团队和评估体系,对企业的专利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同时应加强与专利信息机构的合作,利用专利信息进行市场分析、技术趋势预测等工作,为投资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在提供个性化服务和资源支持方面,创业投资机构应根据企业的专利产业化阶段、资金需求和市场前景等因素,为企业量身定制投资方案,提供灵活的融资方式和资金安排。

同时,利用自身的资源和网络优势,帮助企业对接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寻找合作伙伴、拓展市场渠道等,推动专利产业化的进程。

在投资后,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在专利产业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供增值服务,促进企业快速成长。

3.持续落实落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首先,要降低行业整体税负。参考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创投行业所得税。扩大现有公司制创投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将北京中关村、上海浦东特定区域实行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展至其他特定地区,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创投基金在二级市场减持收益,免交增值税。

◎ 其次,允许合伙制基金单一基金核算下亏损跨年抵扣。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优化财税〔2019〕8号文件,允许深圳前海、河套等区域内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在单一基金核算方式下将投资损失跨期抵扣,从而解决基金运营期内盈亏不平衡带来的投资人实际税负率高于名义税率的问题。

◎ 第三,实施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的阶梯税率。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创新创投基金征管机制,对于深圳前海、河套区域内的创业投资企业,构建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的税率机制,投资期限越长税率越低,以此来鼓励各类投资机构开展长期投资。

4.实施符合创业投资基金特点的差异化监管

◎ 在登记备案方面,创业投资基金需要提交更详细的信息和材料,以反映其特定的投资策略、目标及风险特征。监管部门要对其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 在资金募集方面,创业投资基金应受到更严格的募集限制和投资者要求。例如,对投资者的资格和资金来源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以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

同时,创业投资基金在宣传推介和募集过程中,也需要遵守更为严格的规定,避免误导投资者或进行不当销售。

◎ 在投资运作方面,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应受到特定的监管要求,确保其投资行为符合政策导向和市场规则。此外,风险监测和现场检查也是差异化监管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部门应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更为频繁和深入的风险监测和现场检查,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5.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

修订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运营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使得外国投资者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并遵循相关规定,从而更便捷地在境内开展创业投资活动。

支持国际专业投资机构和团队在境内设立人民币基金,吸引更多国际优质资本和先进投资经验进入我国市场。同时引导和规范我国创业投资机构有序开展境外投资,促进我国创业投资机构更好地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升国际化水平和竞争力。

深入推进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也是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优化外商直接投资(FDI)项下外汇管理,便利创业投资机构等经营主体办理外汇业务,有助于降低跨境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研究规范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机制和制度框架,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为我国企业提供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同时也有助于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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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1.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

目前上市退出,是我国创业投资退出最主要的渠道。不同的交易系统和市场,应发挥不同的功能。其中,沪深交易所主板服务于成熟稳定、具有较大市值和良好盈利能力的企业,科创板专注于服务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创业板主要服务于成长性高、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交所)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股份转让和融资服务,区域性股权市场及其“专精特新”专板则更加注重服务地方经济和特色产业。

对于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建立上市融资、债券发行、并购重组绿色通道,让这些企业更快速、更便捷地获得资本支持,推动其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同时,提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交所)发行审核质效,确保上市企业的质量和市场的稳定性。

落实好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畅通外币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和开放程度。这不仅可以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我国市场,也可以为我国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2.优化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政策

◎ 首先,要加快解决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企业的股权退出问题,为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企业的股权退出提供便利。

可通过简化退出流程,降低退出成本的方式,促进退出效率的提高。同时,要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退出机制,确保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 其次,支持发展并购基金和创业投资二级市场基金,是解决我国创业投资基金退出问题的重要举措。应简化并购基金和创业投资二级市场基金的设立与审批流程,通过降低税率、提供税收减免、实施税收返还等方式减轻并购基金和创业投资二级市场基金的税负,同时,可通过举办培训、研讨会等活动,加强对并购基金和二级市场基金的宣传和推广,积极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并购基金和二级市场基金。

在优化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方面,可以引入市场化机制,提高转让效率和定价准确性。例如,可以建立统一的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标准化操作。同时,加强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的监管,防止市场操纵和不当定价。

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创业投资基金协同发展,可以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其服务能力和吸引力。同时,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交易,实现资本与项目的有效对接。

推进实物分配股票试点也是解决股权退出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通过实物分配股票,可以实现资本与项目的直接对接,降低退出成本,提高退出效率。在推进试点过程中,应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则,确保操作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5

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

1.优化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环境

政府各部门在出台涉及创业投资行业和机构的重大政策前,应进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确保各项政策在目标、方向和措施上相互协调,形成合力,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应。

持续提升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登记管理规范化水平,确保市场主体的合规性和稳定性,降低市场风险,为创业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建立健全创业投资行业统计分析体系,通过对行业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更加准确地把握市场脉搏,为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提高政策制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营造支持科技创新的良好金融生态

支持投贷联动,发挥银行在资金方面的优势和创业投资机构在项目选择和管理方面的专长,为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全面、更高效的金融服务。银行通过提供贷款,可以解决创业企业在初创期和发展期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创业投资机构则可以利用其专业的投资眼光和管理经验,对贷款项目进行筛选和评估,确保资金投向具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优质项目。

研究完善并购贷款适用范围、期限、出资比例等政策规定,扩大科技创新领域并购贷款投放。并购贷款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快速扩张和资源整合。通过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可以进一步降低并购贷款的门槛和成本,鼓励更多企业利用并购手段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可转债募集资金并购科技型企业。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和市场影响力,通过并购科技型企业,可以迅速获取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市场,提升自身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同时,这也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和发展机会,有助于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内容来源|高金智库

图片来源|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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