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轻罪治理,这场发布会有看点!

2024-07-12 22:30:23 - 媒体滚动

转自:上观新闻

聚焦轻罪治理,这场发布会有看点!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持续上升。面对大量的轻罪案件,如何针对轻罪案件特点,实现轻、重罪区别治理,推动罪刑合理化、均衡化,成为新时代国家犯罪治理的重大命题。

今天(7月12日)下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召开“轻罪治理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2019年至2023年间金山区轻罪案件审理基本情况,同时发布六起典型案例。

聚焦轻罪治理,这场发布会有看点!

金山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琴通报白皮书相关情况,刑事审判庭庭长朱炜通报典型案例。发布会由金山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沈亚岚主持。金山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各街镇工业区负责同志及多家媒体代表参加发布会。

本场发布会是“抓实公正与效率——深入推进上海法院工作现代化”系列发布会的第22场。

轻罪案件高位运行

总体呈现六大特征

白皮书显示,2019-2023年,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并生效的一审刑事案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4483件、5591人,案件数和人数分别占同期生效刑事案件的94.6%、91.9%。五年间轻罪案件数量占生效案件比重分别为92.5%、93.9%、95.3%、93.8%、97.2%,轻罪案件数维持高位运行。

聚焦轻罪治理,这场发布会有看点!

当前轻罪案件存在以下六方面特征:

➤一是互联网经济时代常见犯罪类型出现新形态;

➤二是交通安全领域危险驾驶罪持续高发;

➤三是电信网络诈骗及上下游关联案件显著增长;

➤四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涉企犯罪主要类型;

➤五是酒后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时有发生;

➤六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逐年上升。

“治罪”与“治理”并重

着力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为推动轻罪治理工作从末端治罪向前端治理迈进,金山区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党的中心工作和治理大局,从注重犯罪惩治效果向兼顾犯罪治理效果转轨,具体有五方面举措:

➤一是规范统一案件处理标准,促进轻罪类案治理工作。建立公检法联席会议机制,就轻罪类案办理的证据规则和量刑标准协调一致意见,统一司法标准尺度。

➤二是探索涉案企业合规工作,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以案件办理为抓手,聚焦行业系统性风险,提炼类型化治理路径,推动从个案合规走向行业合规。

➤三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展多元化纠纷化解。注重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引入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积极运用刑事和解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程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四是融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助推轻罪治理提质增效。鼓励被告人积极赔偿修复因犯罪而受损的各种利益和社会关系,依法审理公益诉讼案件推动被告人修复受损的公共权益,实现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五是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推动轻罪案件源头治理。以制发司法建议为切入点,以普法宣传扩大辐射面,以数字法院建设赋能社会治理,积极拓展诉源治理范围,努力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金山区人民法院将继续提高轻罪案件审判质效,深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探索轻罪简案快审程序,充分发挥司法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全流程做好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巩固社会长治久安。

发布6起典型案例

推动轻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会上,金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了6起具有参考价值的轻罪治理典型案例,涉及企业刑事合规、民间轻伤害案件、轻罪案件审理程序等,多角度展现了不同类型轻罪案件中的裁判思路和处置方式,以期为进一步推动轻罪治理工作提供参考。

代表委员点评

聚焦轻罪治理,这场发布会有看点!

陈光辉

金山区人大代表

不少百姓认为刑事犯罪离自己很远,但白皮书以详实的数据表明有些刑事案件就发生在我们身边,部分是民间矛盾转化而来,部分是因为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当前的刑事法律体系下,犯罪的附随后果影响还比较大,希望司法机关通过积极开展轻罪治理工作,最大力度减少犯罪发生,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最大程度实现社会稳定。

聚焦轻罪治理,这场发布会有看点!

陆学峰

金山区政协委员

白皮书立足于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展示了金山区人民法院开展轻罪治理的实际举措,体现了司法机关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主动延伸司法审判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既有群众关心的民间轻伤害案件,也有民营企业关心的企业合规案例,这些案例为轻罪治理工作设立了基准,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金山区人民法院轻罪治理典型案例

目录

聚焦轻罪治理,这场发布会有看点!

/案例1/

实现惩罚经济犯罪与

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的有机统一

——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张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过程中,为骗取国家税款,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赵某等人,以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某贸易商行的名义为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400余万元,且均已申报抵扣。后该公司以进项税额转出的方式补缴全部涉案税款。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二、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典型意义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轻罪治理在企业犯罪领域的重要体现,该案的审理对探索人民法院如何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并发挥积极作用,激活民营企业主动合规积极性、更好发挥民营企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具有典型的积极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主动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适用条件,在企业合规建设过程中,先后两次实地走访被告单位及关联企业,听取了企业财务制度建设情况,调取了企业的用工、纳税资料,并深入基层政府、经济园区等地听取意见,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对企业刑事违规风险点与合规处理平衡点有了准确的把握,同时,帮助企业梳理风控方面的管理漏洞,督促制定并完成整改措施。在对涉案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之后,涉案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不断规范企业制度,发展整体向好,纳税额由2021年的近1400万元增长至2022年的2200万元,近年来举办百余起公益讲座,其关联企业被评选为区高新技术产业及区专精特新产业。人民法院在打击犯罪和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之间实现了价值的平衡,人民法院在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过程中,对符合条件、可以挽救的涉案企业既依法办案,该罚则罚,该管则管,又督促合规整改,该救则救,该护则护,依法能动履职,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取得更好的司法办案效果。

/案例2/

创新轻罪快审机制,

推进办案效率提档升级

——刘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至本区石化某村东侧非机动车车棚处,窃得被害人黄某停放于此处的价值人民币2476元依莱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并将该车藏匿于某处。后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

裁判结果

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扣押在案的电动自行车发还被害人黄某。

提升轻罪治理质效,需要完善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流、快慢分道机制,根据轻罪案件特点,提高刑事速裁程序效率,探索并推动适用轻罪快办新模式。该案办理中设立快速通道,优化办案流程,实现速裁程序“快速立案”“快速送达”“快速排期”“快速审判”。该案件从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到移送审查起诉再到人民法院审判仅用时一天。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并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庭审中,法官调查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及合法性,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等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当庭宣判,判决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实现了执法办案全流程提质增效,推动了刑事司法程序整体提速,也让被告人能够尽早改过自新、回归家庭和社会,有利于被告人接受教育和惩罚、息诉服判。

/案例3/

妥善审理邻里纠纷引发

轻微暴力致人伤害案件

——朱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6日7时许,被告人朱某在本区某镇老年人活动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吵,期间张某冲到朱某边上指脸对骂,朱某在张某腿部有伤的情况下,仍拉扯张某衣服进行推搡,致张某摔倒在地并受伤。经鉴定:被鉴定人张某被他人推倒受伤,致腰3锥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朱某的起诉。

轻伤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且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或者偶然事件等引发,对于该类轻伤害案件,应在注重促进矛盾化解的基础上依法从宽处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把握好法理情的统一,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由于此类纠纷往往发生于熟人之间,且危害性不大,在案件审判中,人民法院准确把握出入罪标准,坚决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在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上,避免客观归罪主义,重点审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判断原则。本案被告人朱某、被害人张某基于日常琐事发生冲突,朱某实施了拉扯、推搡行为,该行为本身具有一定节制性,通常不会直接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朱某主观上不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对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缺乏应有的认识,朱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轻伤,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积极进行调解工作,缓和双方对立情绪,充分重视被害人的诉求。最终,朱某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主动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后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朱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案例4/

办理轻罪案件仍应恪守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彭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6月,被告人彭某的银行卡内转入不明资金,仍按照其儿子指示将资金转移。经查,被转移的资金中有人民币50000元是吴某某的被骗钱款,后该款被公安机关冻结。

裁判结果

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彭某的起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涉“两卡”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在办理该类案件时,人民法院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重点审查行为人主观方面对于上游犯罪是否明知,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审查起诉阶段,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法官认真审查在案证据,综合全案证据发现,被告人难以认识到本案的汇款系赃款,无法推定出被告人存在犯罪的主观明知,本案证明被告人彭某主观明知方面的证据不充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对被告人彭某不能定罪。后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彭某的起诉。本案虽为轻罪案件,但法官在审理中始终恪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放松对证据的审查标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5/

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中劳务代偿生态修复责任的适用

——曹某、方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和方某在上海市内陆水域禁渔期内,相约一同前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某水域各自驾船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方某在上述水域使用蓄电池、逆变器、网兜电击捕捞水产品40.86公斤,曹某在上述水域使用相同方法捕捞水产品37.86公斤。3月10日凌晨4时许,民警在上述捕捞水域抓获曹某,方某当场逃跑后被民警抓获,同日查获涉案工具及渔获物。涉案渔获物活鱼已放生,死鱼已作无害化处理。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曹某、方某在上海市内陆水域禁渔期间使用禁用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系统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二、被告人方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十五天,缓刑五个月又十五天。三、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因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人民币27064.4元。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曹某就非法捕捞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与被告方某达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方某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人民币1000元,用于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二、被告方某履行六十九天的生态环境公益劳动,以替代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人民币27814.72元,由协执单位金山区司法局管理和指导。如未履行上述生态环境公益劳动,则仍应承担相应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三、被告方某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犯罪行为采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形式,一方面可以通过刑事公诉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刑罚制裁,体现了对该类行为的严厉打击;另一方面,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让被告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践行了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本案的裁判结果对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价值判断,亦是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来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的具体体现。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实践了劳务代偿这一责任承担形式在具体案件中的落实,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方式。此外,劳务代偿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需综合考量劳务代偿人员的意愿、经济情况、家庭及劳动能力等实际状况,人民法院不仅居间主持了劳务代偿协议的调解工作,更在后续的劳务代偿履行中积极开展司法、执法部门沟通、协作,与劳务履行地、协助执行单位的负责人员合理确定劳务代偿的形式、工时、监管程序等,确保后续劳务代偿的有效履行与教育警示作用的切实落地。

/案例6/

坚持分类分层处理方式,

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秦某、张某某等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被告人秦某注册成立某公司,并先后设立商务一部、商务二部等部门,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李某系部门经理,被告人温某某、孟某、杨某某等人为普通业务员。

该公司除经营知识产权代理等业务外,还从事所谓的“二次开发”业务,即通过对在某公司购买过商标代理服务的客户进行筛选,通过登记地址为北京、上海等地的手机号码向上述目标客户拨打“外围电话”,冒充其他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人员,以其客户也要注册相同商标为由向目标客户提出商标转让等要求,迫使目标客户找到某公司原办理业务的业务员,而后业务员或向客户推荐自主品牌认证、线上知识产权、品牌价值评估、增加商标注册类别等业务;或将客户引导至业务经理及秦某处,由业务经理或秦某通过哄骗的方式,让客户购买上述业务,后由业务员制作相关的知识产权/品牌服务合同并收款,从而骗取高额代理费,经理及业务员分别按比例抽成。其中,被告人秦某参与骗取被害人245万余元,其余被告人温某某、孟某、杨某某等亦参与骗取被害人钱款。

裁判结果

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各被告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到十四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温某某、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到三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孟某、杨某某等9人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到一万五千元。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一起以公司化运作的多被告人合同诈骗案件。该案以证据为基础,围绕所谓的“二次开发”行为系民事欺诈、诈骗抑或是合同诈骗等定性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对民、刑界分案件的评判具有类案参考意义。同时在刑罚适用、以及各被告人的量刑评价上,法官对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分层处理,区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层级,综合考量地位作用,准确认定刑事责任,按照“公司控制人——部门经理——普通业务员”的主线,由高到低分别确定各层级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同一层级的被告人,根据参与时间、犯罪金额、获利情况等综合认定,该案中,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秦某及部门经理张某某等人,依法从严惩处,突出打击重点,坚持当严则严。针对普通业务员,该类人员均为网络招聘或介绍入职,主要根据上级指令从事犯罪行为,入职时间不长、获利金额少,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该类人员依法适用非监禁刑或判处单处罚金,做到该宽则宽。

来源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

文字:甘喆辰、陈嘉思

摄影:陆烨波

编辑:马雯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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