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过重罚”不但伤情,还伤法理

2024-07-12 20:38:29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网

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被罚。类似处罚一般罚款一两万元,而这起案件罚款为4万元。该公司不服处罚被强制执行。

在近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指出对小摊小贩、小微企业处以高额罚款不符合法律精神。

此次新闻发布会上还谈到一个案例:74岁个体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5万元,维权长达6年。类似案件并不止这两件,福建老汉张某市场卖14元芹菜被罚10万元;商家卖“河豚鱼干”被消费者索赔10.7万元案败诉;因没有按规定“贮存”修车的废机油、废电池被罚款60万元…… “小过重罚”案件,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尽管罚款数额符合相关法律的最低处罚标准,但是明显与违法情形不成比例,违背“过罚相当”原则。案情经媒体报道,很快便会引起广泛关注,激发出公众的同情心。之所以违法反遭同情,是因为较轻的违法事实与高额罚款挑战了公众的价值观,引发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担忧。

在行政执法中,法律法规赋予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限。如果一线执法者直接引用法律法规中特定的情形,而不考虑《行政处罚法》当中的一些处罚原则,作出的处罚结论则容易出现“小过重罚”的问题。

数量庞大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由于规模和资金有限,抗风险能力弱、经营压力较大,其健康规范持续发展需要更多政策支持和呵护。现实中,有些当事人虽然被处理不当、但未必像曾某一样,敢于拿起诉讼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越是如此,相关部门越是要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鼓励公民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勇气,坚定了公众对法治的信仰。

为优化营商环境,从去年起,各地修改相关法规与规章,制定并完善了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相关规定,取得了积极成效。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突出加强涉企“小案重罚”“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等监管执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通过抗诉、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撤销了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依法准确合理适用裁量权,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避免了对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影响,切实解决了企业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

我们有理由相信,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协同联动,互通信息,对行政执法中的规则缺失、方法缺陷等体制机制问题,通过检察建议、情况反映等形式助推行政机关完善相关制度,推动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统一,可以从司法的角度避免对以后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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