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观察】欧盟禁止“漂绿”新规对我国企业出海经营的启示

2024-07-12 17:07:54 - 新浪财经头条

来源: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

宣称产品“100%使用清洁电力生产”,宣传包装“30%采用再生塑料”,承诺企业“10年内达到碳中和”——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进程中,越来越多的企业以类似的环境或可持续声明吸引消费者和公众的注意,但与此同时,企业的“漂绿”(greenwashing)行为也愈加受到各方关注。所谓“漂绿”,即企业对于自身或其产品与服务的环境影响提出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声明,对消费者和广大公众产生误导,通过虚构环保竞争优势获取更多商业利益。欧盟委员会(“欧委会”)2020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接受审查的150项环境声明(environmentalclaim)中,53.3%的环境声明包含模糊、误导或是没有根据的信息,而40%的环境声明则未经证实。

【一带一路·观察】欧盟禁止“漂绿”新规对我国企业出海经营的启示

近年来,在《欧洲绿色新政》(EuropeanGreenDeal)路线图下,欧盟正大力推进制定一系列法案以禁止和打击“漂绿”行为并保护消费者在参与绿色和可持续消费过程中的知情权。根据欧委会2020年3月11日发布的《循环经济行动计划》(CircularEconomyActionPlan),欧盟旨在确立一项可持续产品政策框架。在该框架下,强化消费者保护、打击“漂绿”行为被列入重要事项清单。欧委会于2020年11月13日发布的《新消费者议程》(NewConsumerAgenda)同样强调将保护消费者免受误导性“漂绿”信息的影响并将通过一系列立法提案落实对“漂绿”行为的规制。为实施上述要求,欧委会分批发布了多项涉及“漂绿”行为的立法提案:2022年3月,欧委会发布第一批提案,其中包括《赋能消费者以实现绿色转型指令》(“《绿色转型指令》”)的提案;2022年11月所发布的第二批提案包括《碳清除认证框架规定》提案;2023年3月第三批提案包括《绿色声明指令》提案。目前,《绿色转型指令》已正式公布生效,其余两项法令也已完成主要立法程序,预计将在短期内正式公布。

已经生效的《绿色转型指令》总体性地规范了涉环境声明和可持续标签(sustainablelabel)的不正当商业行为,《绿色声明指令》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对于环境声明与标签的要求,而《碳清除认证框架规定》则有助于企业在实操层面为其环境声明的具体细节寻求认证。下文将对上述三项欧盟“漂绿”新规予以介绍,供我国企业理解欧盟在环保减排和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最新立法动向,以期为我国企业国际化运营提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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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转型指令》

《绿色转型指令》(Directive(EU)2024/825)于2024年3月6日公布于《欧盟官方公报》(OfficialJournaloftheEuropeanUnion)并于3月27日正式生效。[5]根据指令的安排,欧盟各成员国将有两年时间采取措施以遵守指令要求。《绿色转型指令》的一大核心目标是避免消费者在作出可持续性的消费决策时受到“漂绿”等误导性营销行为的影响。该指令通过修订和补充欧盟现行《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Directive2005/29/EC)以及《消费者权利指令》(Directive2011/83/EU)的相关条款和附录的方式将“漂绿”行为明确纳入欧盟反不正当竞争以及消费者保护的监管框架中,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规定:

1.适用范围——各类“环境声明”

《绿色转型指令》对其所规范的“环境声明”作了广泛定义,可以是商业交流中任何形式的非强制性的信息或表述,只要其声称或者暗示了(1)某个产品、产品类别、品牌或经营者对环境有积极影响或不存在任何影响;(2)相较于其他产品、产品类别、品牌或经营者,其对环境的破坏更小;或(3)随时间推移其对环境的影响有所改善。

2.禁止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产品特征信息

《绿色转型指令》明确禁止就产品的环境或社会特征以及循环性方面的特征(包括产品的耐用性、可修复性、可回收性等)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3.目标性环境声明

有些经营者会提出目标性的环境声明,即与未来环境绩效有关的声明,例如声称将在某个日期前达到碳中和。对此,《绿色转型指令》要求目标性环境声明必须明确、客观,并在详细且切实的实施计划中公开提出可经验证的承诺。该实施计划应包括可衡量、有时限的目标以及达成目标所需的必要资源。同时,该实施计划应当定期接受独立第三方的检验,检验结果应向消费者公布。

4.比较性环境声明

如果企业对产品进行比较并向消费者提供这些产品或其供应商在环境或社会方面的特征或是循环性方面的信息,《绿色转型指令》要求不应隐瞒比较的方法、被比较的产品与其供应商的信息,以及为确保这些信息的有效性而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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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用性环境声明

《绿色转型指令》禁止发布通用性质的环境声明(genericenvironmentalclaim),例如泛泛声称“环境友好”“绿色”“节能”或是“可生物降解”,除非企业能够证明其已经取得了公认的卓越环境绩效。但是,指令并不禁止使用更为具体的声明——例如,声称“生产包装所使用的能源100%为再生能源”,而非一般性地声称产品是“绿色的”。

6.基于碳抵消的环境声明

值得注意的是,《绿色转型指令》特别禁止企业基于碳抵消(carbonoffsetting)所作出的与产品相关的环境声明。例如,声称某个产品或服务已实现“碳中和”,减轻了气候影响,或是仅产生了有限的碳足迹,但实际上是通过外部抵消温室气体排放来实现“碳中和”效果。指令旨在禁止的是通过在产品价值链外购买碳信用或碳抵消来实现产品零碳目标而做出的碳抵消环境声明。但是,如果产品本身的实际生命周期即能达到碳中和等相关的效果,则该类环境声明仍然是被允许的。此外,指令也并不禁止企业宣传其对碳信用等环境项目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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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夸大范围的环境声明

指令禁止夸大环境声明的范围,即,该环境声明看似是针对整个产品或整个业务的,但实际上仅适用于产品或者业务的某个方面。例如,声称产品“由回收材料制成”,但实际上仅产品的包装由回收材料制成。

8.未超出法律要求的环境声明

指令明确要求经营者不得将法律对于某一类别中所有产品的要求作为自身产品的显著特征,例如声称自己的产品不添加某一化学物质但实际上整个欧盟市场的同类产品均被要求不得添加该种物质。但是,如果某一法律要求仅适用于同一类别中的部分产品,则经营者可以将符合该法律要求作为宣传重点。

9.毫无关联的环境声明

指令要求经营者不得宣传任何与产品或者业务毫无关联或者并非由该产品或业务带来的好处。例如,声称纸张不含塑料。

10.可持续标签的使用

指令还规范了可持续标签的使用。所谓可持续标签,是指任何自愿性的信任标志、质量标志,该标志基于某方面的环境或社会特征将一件产品或者一项业务与其他产品或者业务进行区别。指令要求经营者在未经认证或者未经公共机构确认的情况下不得展示此类可持续标签。

除上述针对环境声明和可持续标签的特别规定外,指令还从保护消费者“维修权”、避免产品过早报废、强化产品耐用性和可修复性保障的角度列举了多项不公平商业实践,并对《消费者权利指令》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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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声明指令》(草案)

《绿色声明指令》全称为《关于明确环境声明的证实和传达的指令》。欧委会于2023年3月提出该项指令的提案后,欧洲议会于2024年3月通过了提案一读,并公布了修改后草案。2024年6月,欧盟理事会就该指令的整体方案(generalapproach)达成了一致,并准备与欧洲议会进行最后磋商。作为一部“特别法”(lexspecialis),《绿色声明指令》将《绿色转型指令》中的要求予以具体化,并设置了针对环境声明的证实(substantiation)、传达(communication)以及验证和认证(verificationandcertification)等环节的最低要求。

《绿色声明指令》草案沿用了《绿色转型指令》对于“环境声明”“可持续标签”等关键名词的定义。值得注意的是,《绿色声明指令》草案适用于“明确”的环境声明(explicitenvironmentalclaim),即以文字形式作出或者包含在环境标签中的环境声明。结合欧盟理事会的最新意见,对于明确的环境声明,目前的指令草案包括以下方面的要求:

1.多方面评估证实环境声明

经营者有义务对环境声明进行评估,以证实该等声明。这项评估需满足以下多个方面的要求:(1)明确环境声明是针对整个产品还是产品的某些方面,是针对经营者的所有活动还是这些活动的某些方面;(2)基于独立、公认且可验证的科学证据,并考虑相关适用标准;(3)从整个生命周期的角度展示该种环境影响的重要性;(4)考虑各方面的环境影响来评估某项环境绩效;(5)明确环境声明的内容不属于法律对所有同类产品或经营者活动的要求;(6)提供有关产品的环保性能是否明显优于常规做法的信息;(7)明确该声明所涉及的环境改善是否会在其他方面造成环境损害;(8)明确碳抵消/碳信用方面的信息,包括是否涉及碳减排和碳清除;(9)考虑可获取的一手信息,在没有一手信息的情况下,则补充考虑相关的二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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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声明的传达与信息披露

对于与未来环境绩效有关的声明,指令草案重申了《绿色转型指令》中的要求,即经营者应当提出有时限的、有科学依据的并且可衡量的承诺,制定包含中期目标的实施计划并公布上述信息。对于比较性环境声明,指令草案要求不能以同一经营者的另一产品,不再活跃的同业竞争者的产品,或不再销售的经营者的产品进行比较,主张自己的这一产品在环境方面有所提升;除非证据表明在过去五年内取得了显著的环境改善。

更为重要的是,指令草案要求公开披露与该环境声明相关的产品或经营者的信息,以及与证实该环境声明相关的信息,包括声明所涵盖的环境方面、影响与绩效,相关的欧盟或国际标准,用于评估、测量和监测该等影响、绩效的研究、方法和计算方式,关于如何取得声明所述的环境提升的解释,符合性证书以及认证者联系方式等信息,与碳信用/碳抵消相关的信息(包括碳减排、碳清除等),以及对上述诸因素的评估情况。此类信息披露既可以实物形式提供,也可以通过网址、二维码等路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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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声明的验证与认证

指令草案要求成员国建立环境声明的验证和认证程序,经营者应事先将环境声明提交至独立且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证和认证,并取得符合性证书(certificateofconformity),但是该等证书不能取代一国监管机构或者法院对于环境声明的认定。根据欧盟理事会针对该指令提出的整体方案,该指令还可能进一步引入简化程序,使得某些类型的明确环境声明免于第三方核查,符合特定条件的经营者仅需在发布环境声明前填写一份技术文档来证明其符合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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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清除认证框架规定》(草案)

《碳清除认证框架规定》全称为《关于确立永久性碳清除、碳耕作以及产品中碳储存的联盟认证框架的规定》。自2022年11月欧委会提出法令提案以来,2024年2月,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已就法令达成临时性协议,预计将于不久后公布正式法律。

《碳清除认证框架规定》草案旨在于欧盟范围内建立一个自愿性框架,用于认证全欧洲产品中的碳清除、碳耕作和碳储存活动,提升透明度并降低“漂绿”风险。因此,该规定草案对于碳清除活动的认证流程作出了总体性规定,并要求在欧盟范围内建立登记系统以向公众提供与认证活动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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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述《绿色转型指令》以及《绿色声明指令》草案,尽管经营者被严格禁止基于碳抵消作出与产品相关的环境声明,但其仍可能在此之外提出诸如“净零”、碳中和方面的声明。对于此类环境声明,经营者有义务具体披露碳排放与碳抵消相关的数据,其中便包括准确提供碳减排或碳清除方面的信息。对于此类信息,《碳清除认证框架规定》草案有助于帮助经营者证实与碳减排和碳清除相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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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禁止“漂绿”新规对我国企业出海经营的启示

在2050年前实现气候中和的目标下,欧盟采取了系列法规“组合拳”以应对企业的“漂绿”行为,确保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绿色和可持续的消费。上文介绍的三项新规层层递进,既从反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的层面设置了总体要求,又针对环境声明的评估与认证提供了具体指引,其中包括对环境声明的特定方面的认证要求(例如碳清除相关的信息)。新规陆续出台生效后,企业在营销活动中提出的环境声明将受到更为严格的审查与监管,不合规的环境声明也会面临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

相较而言,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我国目前暂未专门出台针对企业营销活动中所使用的环境声明的规定。如有关环境声明构成广告宣传行为,则主要受制于《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般性监管要求。对于出海至欧盟的我国企业而言,其提出的环境、气候相关声明将在欧盟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同时也将加大企业的合规成本。对于出海欧盟市场开展经营的相关中国企业,我们有如下建议:

1.全面梳理与环境、气候相关的全球营销材料

企业应全面梳理其在全球范围内所使用的营销材料包含哪些环境声明,并将这些声明进行分类,例如,针对具体产品或服务/企业整体经营情况的环境声明,与气候相关的环境声明,比较性环境声明,等等。不同类型的环境气候声明可能适用于不同的合规要求,全面梳理分类是做好合规工作的前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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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密切跟进欧盟“漂绿”新规落地情况

目前,《绿色转型声明》已正式生效,待成员国转化为国内法律。《绿色声明指令》以及《碳清除认证框架规定》作为更具操作性的法令仍在立法程序的最后阶段,相关条款要求还可能进一步调整。因此,企业应密切关注欧盟层面其他禁止“漂绿”新规的立法进展,及时研究最新要求。同时,企业还应当积极跟进欧盟法规在自身开展业务的各成员国的转化情况,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合规。

3.对标新规开展合规审查与本地化改造

在充分掌握欧盟与各成员国禁止“漂绿”法规的具体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应对标相关要求审查其提出的环境声明,按照法规要求对环境声明进行评估和认证,完善与环境声明相关的信息披露。根据评估情况,企业还可考虑进一步调整环境声明的相关表述以符合欧盟要求。

4.关注中国以及其他法域相关法规动态

气候变暖是全球性的问题,而应对“漂绿”风险也已成为全球性挑战。除欧盟外,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于2023年10月公布《自愿碳市场披露法》(VoluntaryCarbonMarketDisclosuresAct),要求任何实体在作出与碳排放/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气候声明时,必须披露该声明所依赖的有关信息以及独立第三方的验证情况,公开这些信息并进行定期更新。在中国,尽管目前尚无相关的强制性规定,我们注意到部分推荐性国家标准已涉及企业环境声明的问题。例如,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GB/T24021-2024 环境管理环境标志和声明自我环境声明(II型环境标志)》适用于企业作出的自我环境声明,该标准第7.17节针对“与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声明”的评价与量化方法提出了基本要求。

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在关注欧盟立法动态的同时,也应当积极留意我国及其他法域针对环境与气候声明的最新要求,根据企业出海经营的需要有针对性地予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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