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打假治敲”专项行动举报电话、邮箱公布→

2024-08-12 11:27:30 - 中原网

为巩固清朗健康的新闻传播秩序,按照郑州市委宣传部统一部署,金水区持续推进“打假治敲”专项行动向纵深开展,严厉打击新闻单位、网络传播平台、公众账号、网站等借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信息服务等进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以及编发虚假失实新闻信息等违法违规活动,重点打击涉基层政府部门、厂矿企业的新闻敲诈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现公布金水区“打假治敲”专项行动举报电话、邮箱,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对新闻敲诈和虚假新闻信息等问题的举报。

举报电话和邮箱

中共金水区委宣传部:0371—63526139

邮箱:jsqxwcbj@163.com

常见知识普及

01问:哪些人员享有新闻采访权?

答:新闻单位中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02问:新闻单位自己核发的“工作证”“采访证”等证件能否开展新闻采访活动?

答:不可以。因为我们国家规定: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

03问:记者采访要不要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

答:必须出示本人的“新闻记者证”,否则可以拒绝其采访。如果发现有疑点可以登录“中国记者网”或者扫描记者证上的“二维码”进行验证。

04问:是不是只要有记者证什么事情都可以采访?

答:不是。因为我们国家规定:新闻单位必须对新闻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在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内安排采访。禁止跨行业、跨领域采访,禁止新闻记者未经本单位同意,私自开展批评性报道。

05问:如何甄别是否属于私自开展批评性报道?

答:在查验记者本人新闻记者证的同时,请其出示新闻单位出具的本次采访信函。

06问:记者在采访活动中提出订阅报纸、刊发广告、提供赞助费等其它与采访无关的要求怎么办?

答:应当拒绝。因为我们国家规定: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

07问:记者借采访为由牟取不当得利或者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怎么办?

答:这属于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先做好取证工作,证据包括录音、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其次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举报,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涉嫌违法犯罪的,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

08问:记者采写的报道没有在本媒体上刊发,而是在其个人微博或者其它网站等载体上刊发怎么办?

答:记者的行为属于违规,可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举报。因为我们国家规定: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还不得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或个人账号等任何渠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发布职务行为信息。

09问:遇到自称是某网站或者自媒体的人员提出采访要求时怎么办?

答:如果是新闻单位开办的,经网信行政部门批准享有采访资质的新闻网站人员,请其出示开办单位的新闻记者证,如果没有记者证,可以拒绝采访。除此之外,任何网站或个人都不享有采访权,可以拒绝其采访要求。如果涉嫌其它违规行为,可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如果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可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

10问:报纸上刊发的报道,如果认为虚假或者失实怎么办?

答:可以向报社要求更正或者答辩,如果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如果有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可以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举报。

11问:如何识别合规采访的港澳记者?

答:《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第六条规定:香港和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同意,采访时应当携带并出示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证或港澳记者采访证。若对方无法提供相关证件,采访对象可以拒绝采访。

来源:金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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