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满意的考试成绩,这样做大可不必
转自:共青团中央
考试历来是每个人的必经课题
从学校的各种考试
到涉及升学的如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
再到应聘工作的各类资格考试
……
可以说我们寒窗苦读、辛勤工作多少年
考试就如影随形多少年
考试的应有之义在于
公平考核考生能力
并择优选拔出真正的能力者
考试作弊行为
破坏了考试的公平性
也侵犯了其他考生的合法权利
甚至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今天
团团就带大家了解
法律究竟是如何
规范考试中的作弊行为的
驾考切莫投机取巧
上路还需真才实学
【案例1】家住宜兴市的李兵(化名)经营一家驾驶员理论培训中心,帮助驾考学员培训理论知识。一天李兵询问张明(化名)有没有“妙招”帮助学员通过考试。张明多年以前就曾利用网购的考试作弊器材为部分理论考核难过关的人通过作弊过关并获利。李兵遂与张明共谋,向学员收取“保过”费用。后警方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李兵、张明等人通过微信、熟人介绍等途径广泛宣传考试作弊行为,征集作弊学员39名,作弊51次,累计收取费用29万余元,给国家考试组织管理秩序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其行为侵害了国家考试管理秩序和潜在的道路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法院开庭审理,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李兵、张明等人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关违法所得均被没收并上缴国库,相关行政机构也已取消了作弊学员的考试成绩。(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在驾考过程中
学员要摒弃作弊通过考试的侥幸心理
牢记公共安全涉及你我他
脚踏实地进行驾考准备
掌握驾驶理论和实践技能
团团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们一旦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要及时举报相关驾驶培训机构
也要坚守职业道德和底线
一切触碰法律边界的行为
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资格考试无捷径
脚踏实地防被骗
【案例2】刘某在做核酸采集志愿者期间发现很多人都在咨询“PCR(核酸检测培训上岗证)”问题,于是邀约好友周某一起搞一个“PCR培训班”,以“河北京师xx咨询有限公司”为名进行招生培训,并以P图的方式合成“核酸检测资格证”。在两人商议好诈骗过程后,刘某将周某拉进各种培训PCR的微信群,两人分配好各自的角色,由刘某发送培训信息,周某当“托儿”询问相关情况引出话题,吸引“客户”添加刘某微信。而“客户”只需缴纳2800-3200元价格不等的报名费后,就可以获得“核酸检测培训上岗证”。随后,当受害人询问培训进度时,刘某等人便以时间、人员等问题拖延,最后将对方微信拉黑。经四川广安警方侦办,本案共抓获嫌疑人3名,并查获涉案资金10万元。(中国新闻社微信公众号)
这类诈骗实际上是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升级版”
不法分子冒充“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
以“高效快捷”的方式通过资格考试为诱饵
抓住受害者的急迫和投机心理
用微信群互动的形式诱导并骗取“培训费”
团团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人生的路上没有捷径可走
资格考试仍需脚踏实地走正规途径
投机取巧终会害人害己
国家考试还敢顶替
刑事拘留等待着你
【案例3】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199)”科目开考,黄石某校监考工作人员在对一名考生进行身份核对、检查时发现异样,于是报警。黄石港分局黄石港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对该名自称“赵某”的考生进行身份核查,证实其与身份证信息不符,遂立即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民警反复宣讲相关法律条款,“赵某”最终承认自己真实姓名叫余某,为武汉某高校在读研究生,是替人参加考试的。案发后,余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新华网微信公众号)
对替考者来说
有着能够通过考试的实力
却为了蝇头小利就自毁前途实属糊涂
对于被替考者来说
妄想通过不法途径通过考试不劳而获
破坏考试的公正环境
挑战国家考试的权威
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团团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取得考试的成功纵然令人欣喜
但让人获得成长与进步的备考过程更有意义
凭自己的努力摘得的果实也更加丰硕
为得到一个满意的考试结果
弄虚作假、触犯法律
不仅得不偿失
而且等到身陷囹圄的时候更是万般后悔
团团提醒
1.投机取巧误终身,真才实学才够格
考生们在参加考试时,务必摒弃耍小聪明的侥幸心理。各类资格考试的规范性与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旦涉嫌携带作弊器材、找代考、提前购买试题或答案等作弊行为,考生将受到严肃处理。一朝锒铛入狱,光明前途尽毁。只有认真准备,以真才实学应对,才不负自己的内心与社会的期望。
2.考试要求心中记,识破骗局不上当
考生们在参加每门考试之前,最好事先了解该门考试的要求,避免因对规定不熟悉而出现被当作作弊、“有苦说不出”的乌龙。同时,投机倒把、利用考试培训等名义谋利的“考试保过”类骗子层出不穷,考生们认真了解考试规定,也有利于甄别骗子的手段,明辨是非。最重要的是,亲自了解考试本身就是各类资格考试对考生们的要求之一,一味偷懒省事、依靠他人,出了事,也是自食苦果。
3.帮助作弊非善事,遇见作弊勇举报
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替代他人考试、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等任何帮助作弊的行为都将与作弊行为本身一样受到法律严厉的惩处,所有在校生或者工作单位在职人员切勿利欲熏心或者单纯出于好意做出帮助他人作弊的违法行为,这并非是一件积德行善的好事,而是对法律正义的蔑视。同时,当大家发现他人作弊时,要勇于举报。资格认证关涉到社会的各行各业,我们要共同努力,肩负起责任,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
维护考试公平
事关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要自觉
抵制投机取巧的歪风邪气
维护社会诚信与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