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课后被同学推下柜子摔伤,谁担责
上跆拳道课的两名男孩放学后一起等家长,其中一人将另一人从柜子上推下,导致对方受伤,十级伤残。受伤孩子的家长索赔遭遇推诿,把培训学校和推人孩子的家长一同起诉到法院。近日,郴州桂阳法院宣判了该案。
■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黄进东
现场
9岁孩子被同学从柜子上推下致残
9岁的小航和11岁的小宇在同一家跆拳道培训机构上跆拳道课,一次下课后,两人一起等待家长来接时,玩耍中,小航爬到存放道具的柜子上,准备往下跳,小宇看到小航准备起跳,伸手推了小航。小航摔倒在地,发出痛苦的喊叫声,引起了老师和其他家长的注意,赶紧把小航送到医院。
经鉴定,小航右手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小航受伤后,家长找到培训机构和小宇的家长商量赔偿事宜,但一直无法达成共识,小航家长把小宇及其监护人、跆拳道培训机构起诉至法院。
法院
事件三方均需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航在跆拳道培训机构上完跆拳道课玩耍时,自行攀爬到较高的柜子处下跳玩耍时,小宇用手推小航,虽然是小航自行攀爬高处,但小宇的行为导致小航重心不稳而摔倒,该行为具有过错,小宇为未成年人,由小宇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跆拳道培训机构作为教育机构,小航、小宇虽然是在课后玩耍时发生损伤,但跆拳道培训机构并未在课后对教室内等待家长接送的学生及机构本身的设施进行妥善管理,未对课后学生进行劝导和安全监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航在跆拳道课后自行攀爬高处玩耍,事发时已年满8岁,对其行为的危险性具有认识,但仍旧攀爬高处玩耍,其行为亦具有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小宇承担40%的责任,跆拳道培训机构、小航各自承担30%的责任。法院判决小宇监护人、跆拳道培训机构分别赔偿各项损失4.6万余元、3.3万余元。
法官
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跆拳道培训机构作为其他教育机构,对在其上培训课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而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应履行好监护职责,既要帮助未成年子女排除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也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意识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使其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同时,避免将他人置于危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