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秋、国庆期间广告发布行为的提示
转自:环京津新闻网
2024年中秋、国庆节将至,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点领域广告发布活动作如下提示:
一、不得借党纪学习教育、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等党和国家重大活动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二、不得发布各类卖惨、炫富、歪曲历史、恶搞经典、恶搞英雄先烈、恶俗营销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
三、不得在广告中宣传炒作“天价”月饼和蟹卡蟹劵,不得宣传“给领导送礼”,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靡拜金,违背勤俭节约等传统美德。
四、不得在月饼、茶叶、蟹卡蟹券等节日热销商品广告中对商品的产地、规格、等级、含量、制作成分等或者服务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不得以不真实的低价为噱头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不得在旅游广告中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
六、不得使用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以及各类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进行广告宣传。
七、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歧视等内容。
八、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九、酒类广告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十、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显著标明“广告”。
全市市场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广告宣传,自觉杜绝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发现违法广告行为可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共同维护我市广告市场秩序。
编辑: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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