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效力首获司法认定从登记制度看数据确权还要解决哪些问题
《法治周末》记者王京仔
近年来,我国积极探索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在各地逐步铺开,但关于登记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亟待在立法、政策制定和司法实践中获得更明确的“回应”。
8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全国首个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案,该案首次在司法裁判中确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对数据持有的证明效力。
与此同时,《河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于9月1日起施行。据《法治周末》记者统计,截至目前已有至少13个省市出台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相关文件。
在各地进行数据权益保护探索的同时,关于数据知识产权、数据产权、数据登记制度建设,有一系列问题有待厘清。
数据知识产权证书效力首获司法认定
数据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堂公司)为专业从事人工智能领域数据服务的科技创新企业,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录制了1505小时普通话收集采集语音数据(以下简称涉案数据集)。
2021年,数据堂公司发现同样从事人工智能领域数据服务的隐木(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隐木公司)非法获取涉案数据集,并将该数据集的一部分在其官方网站向公众传播,允许网站注册用户随意下载。数据堂公司认为隐木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数据财产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随即以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隐木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该案一审从2021年11月持续到2023年年底。在此期间,2022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批确定8个地方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同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数据二十条”,提出“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
此后,各地实践中不断涌现出不同形式的数据登记形式。2023年5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联合3个部门制定《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并随后上线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数据堂公司留意到新的政策动向,在当年6月为涉案数据集申请了登记。数据堂公司“普通话手机采集语音数据库”获颁京知数登字第2023000007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登记有效期至2026年7月6日。
其后,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隐木公司赔偿数据堂公司损失100000元和合理维权支出2300元。宣判后,隐木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中,虽然一审、二审法院在涉案数据集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认定问题上存在差异,但两审法院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的效力有着共识。首次在司法裁判中确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对数据持有的证明效力,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可以作为原告享有数据财产权益的初步证据,也可以作为其数据收集行为或数据合法性来源的初步证据,为我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撑,也为数据产品转化为数据资产提供了有益探索。
“该案的司法裁判中,并不是对数据知识产权这样一种权利的确认,而是确认由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证书能够证明原告对相应的数据和数据集合享有事实上的持有及法律上一定的值得保护的利益,最终还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告诉记者,“但裁判中对登记证书效力的认可,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本身的规范、法律地位和法律意义有一个很重要的认可,可以把行政机关探索的登记和司法机关进行的救济和保护进行有效衔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可能在不同的环节发挥作用,如不正当竞争、合同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教授许可认为,该案的指导意义是“有限的”,因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数据持有的证明效力只限于对事实的证明,这一事实状态能否带来权利、证明享有何种权利还无法直接认定。本案中,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起到的是固定证据的作用。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各方的交易成本,也能引导大家积极保护自己的数据。
数据产权不等于数据知识产权
在全国首个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案中,还明确了数据集合司法保护的路径。
该案二审判决明确,对于公开状态的数据集合,若其数据内容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贡献,优先通过汇编作品保护;若不为相关领域人员所容易获取,则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若既处于公开状态又缺乏独创性,因缺乏知识产权专有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则可视情况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保护。
许可解释,数据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在知识产权框架下,达到一定标准的数据库一直作为著作权的对象进行保护。但他强调,数据产权不等于数据知识产权。能够涵盖在传统知识产权框架范围内的数据部分才能归属于数据知识产权,否则会打乱现有的知识产权框架体系,还可能造成知识产权和数据产权之间的矛盾。
“数据存在着多种权利内容,数据知识产权只是对于达到知识产权数据要件的这些数据的保护形式。”许可进一步解释,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式,可能会落入很多既有的法律规范之下,比如,数据可能涉及版权、专利,也可能构成商业秘密,但这些内容都不是数据产权。运用既有法律对数据进行保护,能够基于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合同等多种形式。
“数据二十条”中就提出,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等。
“现在的问题在于很多的数据不在传统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是合同的保护范围之下,这就是‘数据二十条’谈到数据三权的意义。”许可表示,以知识产权为例,现在有大量的数据实际上达不到知识产权所要求的创新性标准的,就需要新的法律制度和权利形式对这种数据进行特殊保护。
“广义的数据产权包括很多权利,狭义的数据产权就是指数据的持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许可透露,国家数据局正在起草的数据产权的若干规定,会进一步明确数据产权的具体权利内容。
在许可看来,数据产权的核心问题有很多方面,其中,对于数据确权的主要质疑是对所谓的数据所有权。而数据三权摒弃了数据所有权概念,更符合我们对于数据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的认知,“在数据上摒弃单一的绝对的所有权概念,转换成一个多元的模块化的权利形式,在理论上解决了大家对于数据确权的很多担心和争论”。
刘晓春则指出,数据产权概念目前没有特别准确的法律上或经济学上的定义,更多的是理论上的一种概括。数据产权主要解决的就是数据之上产生的各种权益和权利分配问题。数据权益不同主体产生不同保护诉求时,将利益归属于谁就是数据确权问题,数据确权是目前数据权益保护中的一大重点和争议点。
我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特点
2023年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新增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陕西省等9个地方共同作为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目前,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已达17个。
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全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也逐步铺开。7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全国17个省市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试点,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超过8700件,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超过55亿元。
此外,记者根据公开信息统计,目前至少有北京、天津、广东、湖北、河北、浙江、江苏、山西、陕西、安徽、山东、海南及广东深圳等13个省市出台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或规则等相关文件。除海南以外,其余均为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
“从知识产权局确立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地方试点体系工作来看,数据知识产权在实践探索上已经形成了对数据权益保护的一个实践路径。”刘晓春指出,数据知识产权概念也在演化和发展当中,一种观点认为对数据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各种具体制度去进行保护;另一种认为对数据进行专门的独立保护,即不受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现有制度保护,或是现有制度保护不了的,通过独立的数据权益进行保护。目前更倾向于对独立制度的探索,所以今后是继续叫数据知识产权还是改一个专有名词仍在讨论。
从13个省市已经出台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相关文件来看,各地对登记对象的定义、审查模式、登记主体的权利、登记证书有效期等的规定存在区别。那我国是否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标准?
在刘晓春看来,我国目前建立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制还不是很合适,因为各地有各地的特殊情况,现在还是在推动地方上先去建立登记体系。但到未来时机成熟时,有一定成型并对全国都可以适用的成熟经验后,可以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规则。
刘晓春认为,就目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制的发展现状和态势来看,其具有探索性、地方性、兼容性等特征。目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制正在逐步扩大地方试点范围,各地已有的登记制度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规则和标准。
刘晓春表示,接下来,地方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除了参考和沿用现有的机制之外,有必要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重点做好四个方面:需要确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具体应用场景,并制定相应的符合用途需求的登记规则;需要审慎考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要件的设定;需要确立对于数据集合的合法合规性评估标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设计,也要考虑获得登记的数据集合所对应的权利内容。
建议建立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规则和平台
相较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在许可看来,更应该关注的是数据产权登记制度。
“数据二十条”曾提出“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此后,北京、上海、广东、浙江、贵州、江西等多个省市均在探索数据产权登记。翻看各地的实践路径,数据登记主要包括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据资产登记、数据要素登记、数据产品等多种形式。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按照知识产权的法律来实施的一种登记行为,其本质还是属于知识产权登记,而不是属于数据产权登记。”许可直言,数据知识产权不能盲目、随意地扩张范围,现在的试点中,有一种趋势是把数据知识产权等同于数据产权登记,这就突破了知识产权的架构。
许可指出,数据产权登记从登记效力上来说,分为事实性登记和权利性登记。数据产权登记制度除了对数据确权有辅助性意义之外,其目的是促进数据流通。未来,应由国家数据局制定全国统一标准的数据产权登记规则,其他部委和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统一的产权登记规则去进行数据登记。
许可还表示,应建立全国一体化的数据产权登记平台,否则会带来多重登记和登记冲突问题。
责编:韦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