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解读之十二新公司法与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2024-09-12 11:47:42 - 法治周末

□吴光荣

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也被称为分红权,是指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请求公司给分配税后利润的权利。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享有的重要权利,也是股东投资公司的主要目的之一。不过,尽管新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但在公司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或者虽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但公司未作出载明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时,股东不能直接请求公司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并按照决议分配利润,只有在公司存在可分配的利润并作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后,股东才能请求公司按照决议分配利润。可见,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可以区分为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前者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后者则是股东对公司现实享有的债权。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条件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可见,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按照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如果仍有剩余,才能对股东利润分配。

此外,如前所述,即使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也只有在公司作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时,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才能转化为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从而成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至于如何判断公司作出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具体,应根据可分配的利润总额、分配比例及数额、分配时间并结合各个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再提交至股东会进行审议批准并形成书面决议。此外,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也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利润分配的方式和时间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严格按照全体股东的约定分配利润,如果没有全体股东的约定,就必须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严格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利润,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就应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分配利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四条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据此,利润分配的完成时限应当按照先决议载明时间,后公司章程规定时间,最后为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的顺序适用,且决议载明时间应当短于公司章程规定时间且短于一年。不过,对于利润分配的时间,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已作出如下规定:“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可见,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决议或者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时间长于六个月,则应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分配。

违法分配利润的法律后果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如果公司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例如,在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进行利润分配、不按照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约定分配利润或者不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利润),股东应当将违法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如果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例如,公司因违法分配利润导致资本不足,从而影响到业务开展),则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该赔偿责任的性质,应认为是侵权责任,即在构成共同侵权时,各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在不构成共同侵权时,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分配利润,还可能构成抽逃出资。对于抽逃出资,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的救济

实践中,即使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公司也可能长期不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尤其是,利润分配方案须通过股东会的审议批准,在控股股东的操控下,即使董事会制定了载明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也可能无法在股东会上表决通过。此时,如何保护异议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对此,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延续了修订前公司法的规定,赋予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即如果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连续五年均未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则股东可在股东会上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并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更为重要的是,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还增设如下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据此,如果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未能获得通过,导致公司利益或者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则股东也享有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

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利润分配请求权的限制和消灭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此外,对于瑕疵出资股东的利润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也作出了限制,即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此,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据此,在股东失权的情况下,其相应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也自然消灭。

(作者系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编:韦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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