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发布汞真空泵等8种类添汞产品和牙科汞合金管控要求的公告》答记者问

2024-10-22 00:01:44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报

近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履行汞公约工作协调组(以下简称协调组)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汞真空泵等8种类添汞产品和牙科汞合金管控要求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21号,以下简称《公告》)。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同志就《公告》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汞可在大气中作远距离迁移、在人为排入环境中持久存在、有能力在各种生态系统中进行生物累积,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为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免受汞和汞化合物人为排放的危害,国际社会于2013年通过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公约》。自2017年8月16日起,《公约》对我国生效。

《公约》在附件A中列明了一批添汞产品,分别提出淘汰、严格管理等要求。此外,《公约》允许缔约方大会对附件A进行修正。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3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的修正》(以下简称《修正案》)。按照《公约》有关规定,《修正案》于我国向《公约》保存人交存批准书后即时对我国生效。

依据《修正案》的要求,并结合我国相关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公告》,明确汞真空泵等8种类添汞产品生产、进出口和牙科汞合金使用的管控要求。发布《公告》,是落实《修正案》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履行《公约》义务的必然要求,对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行业国际贸易竞争力,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维护我负责任大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问:《公告》针对汞真空泵等8种类添汞产品和牙科汞合金规定了哪些管控要求?

答:根据《公约》和《修正案》有关要求,基于汞真空泵等8种类添汞产品和牙科汞合金在我国的生产、使用和管控情况,《公告》规定了如下管控要求。

一是要求自2025年12月31日之后禁止生产和进出口以下添汞产品:

1.用于普通照明用途、不超过30瓦、单支含汞量不超过5毫克的带集成镇流器的紧凑型荧光灯;

2.用于电子显示的各种长度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1)长度较短(≤500毫米),单支含汞量不超过3.5毫克;(2)中等长度(>500毫米且≤1500毫米),单支含汞量不超过5毫克;(3)长度较长(>1500毫米),单支含汞量不超过13毫克;

3.体积描记仪中使用的应变片;

4.熔体压力传感器、熔体压力变送器和熔体压力感应器(不包括在无法获得适当无汞替代品的情况下、安装在大型设备中或用于高精度测量的电气和电子测量仪器);

5.汞真空泵;

6.轮胎平衡器和车轮平衡块;

7.照相胶片和相纸;

8.卫星和航天器的推进剂。

二是禁止在牙科治疗中使用散装汞;禁止将牙科汞合金用于乳牙、15岁以下患者及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牙科治疗,除非牙科医生根据患者的需要认为必要。

三是禁止将《公约》及《修正案》所规定的不得生产、进出口的添汞产品纳入组装产品。

此外,《公告》明确,除非另有规定,用于研究、仪器校准或用于参照标准的产品,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生产、进出口的要求。

问:《公约》对我国生效已有7年,我国履约工作取得了哪些进展和成效?

答:作为《公约》全球首批缔约方,我国高度重视履约工作。2017年《公约》生效伊始,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原环境保护部牵头,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组成的国家履行汞公约工作协调组,定期召开会议,统筹推进国内履约工作。协调组成员共同印发《公约》生效公告,组织制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等文件,按照《公约》要求,禁止了新增原生汞矿的开采,全面禁止了添汞电池、开关继电器、农药、生物杀虫剂等9大类添汞产品的生产和进出口,停止了烧碱、乙醛、聚氨酯、甲醇钠等7个行业的用汞工艺,禁止新建用汞的(聚)氯乙烯建设项目,淘汰使用高汞催化剂的(聚)氯乙烯生产装置。同时,强化煤电等重点行业汞污染协同治理,大气汞排放浓度普遍可达到每立方米5微克,远低于每立方米30微克的国家标准。履约行动避免了每年数千吨汞及汞化合物的产生,减少了汞污染物的排放,同时促进了相关行业绿色发展。

问:如何有效推进《公告》的落地实施?

答:生态环境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发挥协调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扎实推动《公告》落地见效。一是要做好与国内相关管控政策的有效衔接,及时修订有关政策标准文件,确保现行政策和标准与《公告》保持一致。二是要做好宣贯解读,加强对地方管理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培训和宣传,使其充分了解《公告》要求。三是强化监督管理,要求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做好部门间工作协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公告》所列添汞产品的生产和进出口、牙科汞合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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