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免费载人出事故 可否以“好意同乘”减责?

2024-10-22 10:20:21 - 重庆晚报

开车时捎带朋友一程是常见的互助互爱行为,值得鼓励,但如果出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失,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近日,永川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尹某与杨某系同学关系。一天,尹某给杨某打电话,要求杨某驾驶摩托车接自己一起去参加同学生日会。杨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尹某途中,因罗某某驾驶轮式装载机未视明安全情况倒车,致使摩托车翻倒后发生碰撞,致尹某死亡。因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至事故地点未确保行车安全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公安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罗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尹某无责任。尹某的父母起诉要求罗某某、杨某及杨某父母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100万余元。

庭审中,杨某认为自己是基于同学关系,无偿好意搭载尹某,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好意同乘”规则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无证驾驶属重大过错

赔偿死者父母1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构成“好意同乘”的预设前提是好意人合法驾驶,否则其行为是把搭乘人置于严重危险之中,根本不构成“好意”。杨某系未成年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他的搭乘行为是把乘坐人尹某置于严重危险之中,具有重大过错,阻却了其以“好意同乘”减轻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但是,尹某与杨某系同学、好友,尹某在明知杨某系未成年人、不具备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应当能预见杨某驾车的危险性,也应当能充分认识搭乘杨某摩托车的危险性,其不但不劝阻,反而主动乘坐,这表明其愿意自担相应风险,对自身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减轻驾驶者的赔偿责任。

永川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罗某某赔偿尹某父母各项损失共计68万余元,杨某父母支付尹某父母损失14万余元。杨某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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