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及2名保代收到警示函!首家过会IPO企业终止注册后收到警示函!

2022-01-22 06:32:00 - 企业上市

原标题:券商及2名保代收到警示函!首家过会IPO企业终止注册后收到警示函!来源:企业上市

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7月6日已受理、2020年9月2日已问询、2021年3月18日通过上市委会议、2021年5月23日提交注册,2022年1月6日终止注册!提交注册近7个月

券商及2名保代收到警示函!首家过会IPO企业终止注册后收到警示函!

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安定、邢永哲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安定、邢永哲: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环球佳美与客户法力盈的关联关系履行充分的核查程序并合并披露相关信息,涉诉专利涉及产品金额前后披露不一致且差异大,对发行人相关流水核查存在依赖发行人提供资料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月12日

券商及2名保代收到警示函!首家过会IPO企业终止注册后收到警示函!

关于对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合并披露主要客户关联方,涉诉专利涉及产品金额前后披露不一致且差异大的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注册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月12日

券商及2名保代收到警示函!首家过会IPO企业终止注册后收到警示函!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股票发行注册程序终止通知书(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日,你公司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之申请》(力同[2021]003号)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之申请》,主动要求撤回注册申请文件。

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终止对你公司发行注册程序。

2022年1月4日

创业板上市委2021年第16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1年第16次审议会议于2021年3月18日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在与宝锋电子长期业务合作的情况下,仍通过经销商销售的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2)发行人与宝锋电子的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6项专利涉及请求宣告无效审查,其中泉州力同拥有的“ZL200710077178.6一种集成对讲模块及基于该模块的对讲系统”发明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无效的决定。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述泉州力同发明专利在发行人主要产品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属于核心专利,被宣告无效对发行人相关产品生产及客户订单获取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其他专利无效审查的进展情况,如被宣告无效,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的核心专利是否存在侵权情形。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三、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发行人专利无效审查的进展情况;(2)发行人核心专利是否存在侵权情形,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审核中心

2021年3月18日

券商及2名保代收到警示函!首家过会IPO企业终止注册后收到警示函!

券商及2名保代收到警示函!首家过会IPO企业终止注册后收到警示函!

发行人名称: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5年4月22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4月11日

注册资本:7,136.5027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东志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009号中国科技开发园三号楼17楼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蔡东志、潘颖绵

行业分类: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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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是一家集无线通讯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专网通信芯片及模块、专网通信终端、射频功放、系统设备及软件等,是行业内为数不多的涵盖从芯片设计到整机制造,从终端设备到云端控制的完整产业链的企业。

券商及2名保代收到警示函!首家过会IPO企业终止注册后收到警示函!

券商及2名保代收到警示函!首家过会IPO企业终止注册后收到警示函!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

(一)《上市规则》第2.1.2条中所规定的具体上市标准如下: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3、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二)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作为本次申请上市的标准。

根据大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第5-000192号)和《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1]第5-00053号),发行人2019年度及2020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9,100.82万元和8,546.21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选择的上市标准。

券商及2名保代收到警示函!首家过会IPO企业终止注册后收到警示函!

2轮注册阶段问询问题

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阶段问询问题

1、经核查发现,以下事实与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中介机构核查意见存在重大差异:(1)发行人与第一大客户环球佳美存在异常资金往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环球佳美法定代表人子女(环球佳美日常经营主要负责人)存在异常资金往来;(2)发行人客户法利盈与环球佳美为关联方;(3)发行人对环球佳美及法利盈的整机业务销售毛利率与其他客户存在较大差异;(4)发行人AT系列芯片是与RDA合作开发,并非自主研发;RDA向发行人授权的RDA1846芯片生产权为非独占许可授权,发行人90%以上销售额与该生产权相关;(5)发行人存在重要研发人员离职情形;(6)发行人未明确披露涉诉专利涉及产品对应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环球佳美及其相关人员之间资金往来原因,是否存在为发行人虚构收入、利润或代垫成本费用等资金体外循环情形;(2)结合发行人与环球佳美及相关人员关系及异常资金往来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向环球佳美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3)补充披露发行人向环球佳美及法利盈的整机业务销售毛利率与其他客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4)补充披露发行人AT系列芯片中除系统架构设计以外的部分是否为自主研发,系统架构设计是否已被宣告无效,该情形对A系列芯片相关专利有效性是否也造成影响;(5)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有重要研发人员离职,说明其他重要研发人员是否亦提出离职意向;(6)补充披露RDA向发行人授权的RDA1846芯片生产权是否为非独占许可授权,该情形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可能产生重大影响;(7)结合对涉诉产品概念的准确理解,说明发行人涉诉产品是否仅限于数字芯片,补充披露全部涉诉产品对应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对相应问题发表明确核查意见;结合前述事实说明前期对发行人举报信涉及内容核查结论是否审慎,核查工作是否勤勉尽责,并就发行人举报信涉及内容审慎发表核查意见。

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阶段问询问题

1、申请材料显示,(1)环球佳美成为发行人经销商前后,经销的其他供应商产品的金额未大幅减少;(2)发行人与同创时代经销合同未约定同创时代转交主要客户信息的相关权利义务条款;(3)宝锋电子为发行人自身拓展的客户资源;(4)宝锋电子配合发行人更改生产线主要原因为A系列产品优于AT系列产品;(5)发行人实控人获得的现金分红款主要投资信业佳和,信业佳和投资了北京壹美四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企业。

请发行人:(1)结合环球佳美成为发行人经销商前后营业额变化情况,说明环球佳美为经销发行人产品垫付的资金流量金额;结合环球佳美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注册资本等,说明经销发行人产品的可行性;(2)结合发行人与同创时代的合作背景、历史,以及宝锋电子为发行人自身拓展的客户的情况,进一步说明采用经销模式而未直接向宝锋电子销售的原因,以及同创时代配合发行人向环球佳美提供最终客户宝锋电子相关信息的原因;(3)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宝锋电子将生产线调整为A系列产品是否为行业普遍现象。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信业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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