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 纠纷怎么处理?

2024-01-22 02:47:13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妇女报

解除同居关系 纠纷怎么处理?

    婚前同居与婚姻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年轻男女在准备同居之前,除了身体上、心理上要做好准备之外,也要了解同居会引起的法律风险  

    ■ 潘家永

    同居关系,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就共同居住生活而形成的关系。近年来,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涉及财产、关系存续、孩子等。那么,当双方无法妥善处理感情走到尽头时的各类情况,能否到法院起诉?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孩子抚养权又该如何处理?

    一方可否诉讼“离婚”?

    2018年2月,洪女士与周某举办婚礼后一起生活,但一直未领结婚证。现在,双方因诸多因素导致感情破裂,洪女士提出分手,可周某坚决不同意。那么,洪女士可以诉讼离婚吗?

    说法  

    洪女士能否起诉离婚,关键是看其与周某同居是否形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受法律的保护,男女双方之间视为具有夫妻关系,可以起诉离婚。而对于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条、第七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离婚,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法院应予以受理;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再按事实婚姻对待,双方仅为同居关系,只有在补办结婚登记后才能诉讼离婚,未补办结婚登记而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洪女士与周某是在1994年2月1日后同居生活的,显然不属于事实婚姻。洪女士想要分手,故也不可能去补领结婚证。因此,洪女士无法起诉“离婚”。其实,洪女士想“离婚”很简单,只要不再与周某继续共同生活,同居关系即解除。

    双方都不愿抚养孩子怎么办?

    李女士与蔡某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15年1月生育一女,现已满9岁,期间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在双方因诸多因素导致感情不和,准备分手,但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出现分歧。李女士因经济困难不想让孩子跟自己一起受苦,而蔡某则称工作太忙无暇管孩子,因此,双方都不愿意带孩子一起生活。那么,孩子究竟应该归谁抚养?

    说法  

    李女士与蔡某所生孩子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据此,双方在结束同居关系后仍负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为了逃避责任而拒绝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无疑是违法的。

    本案中,由于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无法达成协议,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就此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将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所谓“双方的具体情况”就是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一般包括各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健康状况、与子女感情、陪伴子女的时间和精力、居住环境等因素。另外,法院判决时还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2019年5月,王某与邓女士建立恋爱关系,一年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两人置办了包括房、车等在内的家产。由于邓女士不能生育,两人感情出现裂痕,目前双方均同意分手,但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意见不一。

    说法  

    民法典仅就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之前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处理进行了规定,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就其他情况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作出规定。

    对其他情况的同居,双方分手时就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应遵循由双方协议处理的原则。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起诉的,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参照上述规定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遵守以下规则:一是对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根据各自的出资额认定为共有,即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二是对于有证据证明属于一方所有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获得的合法收入;三是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四是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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