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一主管被判11年!贪污受贿近600万,虚增费用侵吞公司钱款,给特定关系人加薪

2022-11-22 15:19:20 - 市场资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原国泰君安一主管利用职务便利,在7年多时间内,犯下职务侵占、贪污、受贿和洗钱“四宗罪”,涉案数额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7万元。

具体来看,该名主管的犯罪事实包括虚增项目费、保险金及课题费等与他人共同侵吞国泰君安钱款249万,继续以上述手法与他人共计贪污钱款542万、收受贿赂款55万,擅自将特定关系人薪酬由每月1万增至4.8万,并将增加部分转成国泰君安的档案扫描及打印费用……

国泰君安一主管被判11年!贪污受贿近600万,虚增费用侵吞公司钱款,给特定关系人加薪

虚增费用,与他人侵吞国泰君安钱款249万

判决书显示,2014年1月至2017年8月间,刘某任国泰君安总裁办公室档案管理总监。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其利用负责国泰君安档案管理及档案业务结算的职务便利,与他人共同侵吞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248.98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5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刘某与国泰君安档案管理服务商上海A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1合谋,由王某1在A公司实际业务发生费用之外虚增项目费和保险金,再由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制作《情况说明》向国泰君安结算,将上述虚增费用转化为档案数字化扫描量和档案打印量的费用,以此骗取国泰君安支付虚增款项。嗣后,王某1通过直接提现或经由其控制的关联公司及XX公司套现等方式,获取钱款共计164.98万余元,并交予刘某最终占有。

2、2015年1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刘某授意为国泰君安提供融资融券等业务档案数字化服务的上海B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姚某,虚增部分课题费列入与国泰君安的结算单中,并由刘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泰君安支付虚增款项。嗣后,姚某通过提现方式,获取钱款共计65万元,并交予刘某最终占有。

3、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刘某授意为国泰君安金桥档案中心提供档案耗材服务的上海C有限公司负责人沈某,在耗材使用不超过月度10万元和年度100万元预算的前提下,虚增与国泰君安按月结算的耗材使用量,并由刘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泰君安支付虚增款项。嗣后,沈某通过提现方式,获取钱款共计19万元,并交予刘某最终占有。

贪污钱款542万,给特定关系人加薪近5倍

2017年9月,经国泰君安党委会批准,被告人刘某被任命为国泰君安总裁办公室主任助理兼档案管理主管,分管档案管理、招投标管理、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商旅平台建设等工作。此后,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分管及直接负责档案管理及档案业务结算的职务便利,与他人共计贪污钱款541.69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9月至2019年底间,被告人刘某在与A公司的业务往来中,继续以虚增项目费及保险金的手法,骗取国泰君安支付虚增款项共计230.51万余元。

2、2017年9月至2021年8月间,被告人刘某在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中,继续以虚增课题费的手法,骗取国泰君安支付虚增款项共计170万元。

3、2017年9月至2021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在与C公司的业务往来中,继续以虚增耗材使用量的手法,骗取国泰君安支付虚增款项共计43.5万元。

4、2018年6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其特定关系人钱某的薪酬由每月1万元增至4.8万元,并授意A公司王某1将增加部分列入国泰君安结算单中,由其利用职务便利将之转化成档案数字化扫描量和档案打印量的费用。该部分涉及共计97.68万余元的费用,最终由国泰君安承担。

利用职务便利谋利,收受贿赂款55万

2017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刘某在担任国泰君安总裁办公室主任助理兼档案管理主管期间,利用分管及直接负责档案管理及档案业务结算的职务便利,为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谋取利益,共计收受贿赂款55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至案发,XX股份公司为国泰君安提供企业数字档案馆技术开发服务。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为XX股份公司介绍业务、客户等方面给予帮助,并于2018年和2019年二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某给予的感谢费共计15万元;于2019年和2020年二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陈某给予的感谢费共计20万元。

2、2020年间,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A公司股东王某1与公司另一股东苏某调解纠纷,并帮助王某1以其实际控制的上海D有限公司、上海E有限公司的名义继续承接国泰君安的电子化业务和资料寄存业务。为此,王某1于2021年4月给予刘某感谢费20万元。

除了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以外,刘某还犯“洗钱罪”。判决书显示,2021年4月6日、7日,刘某将其从王某1处收取的20万元人民币贿赂款,通过ATM机存款方式分次存至其本人浦发银行账户(尾号0830),后又将其中16万元陆续转入其在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的期货交易保证金账户,并用于期货产品的交易。

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21年9月2日,上海市静安区监察委员会约谈被告人刘某,在约谈过程中刘某主动交代了上述尚未被调查机关掌握的职务侵占、贪污、受贿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交代洗钱犯罪事实。另被告人刘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赃款20万元,特定关系人钱某退赔赃款37.5万元。

2022年1月10日和2022年3月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洗钱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职务侵占164.98万元、贪污541.70万元、受贿55万元、洗钱16万元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明被告人刘某上述犯罪的证据均经本院当庭质证,应予认定。此外,在法院审理期间,刘某与国泰君安就刘某所持被害单位个人股折价80万元以退缴部分赃款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刘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此外,被告人刘某还通过转移资金、投资等方法掩饰、隐瞒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洗钱罪予以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七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刘某赃款连同已退缴的钱款发还被害单位;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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