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乡市亚洲金属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0环罚决字〔2023〕46号

2023-11-22 12:36:35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3年11月21日,河南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新乡市亚洲金属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00环罚决字〔2023〕46号。

关于新乡市亚洲金属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0环罚决字〔2023〕4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0环罚决字〔2023〕46号

新乡市亚洲金属循环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681790166D

地址:新乡市榆东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侯世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你单位还原炉渣资源改造项目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现场通过查看相关资料,你单位还原炉渣资源改造项目于2023年5月11日通过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审批,审批文号:延环审[2023]8号,排污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1年12月27日,现有的排污许可证未包含还原炉渣资源改造项目,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你单位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专项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壹份(共2页)、拍摄还原炉渣资源改造项目正在生产现场照片伍张(共5页);9月5日,提取了你单位还原炉加料记录表壹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还原炉渣资源改造项目正在生产情况。

2.2023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你单位:2009年2月11日取得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新乡市亚洲金属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年处理15万吨废旧蓄电池综合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壹份(共4页);2013年5月27日取得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新乡市亚洲金属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年处理15万吨废旧蓄电池综合再利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批复壹份(共12页);2021年1月14日取得的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壹份(共1页);2021年12月27日办理了排污许可证壹份(共1页);2023年5月11日取得的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关于新乡市亚洲金属循环利用有限公司还原炉渣资源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壹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手续及现有的排污许可证情况。

3.2023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4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拍摄现场检查照片叁张(共3页);9月12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6页)、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壹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还原炉渣资源改造项目正在生产,现有的排污许可证未包含还原炉渣资源改造项目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4.2023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侯世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副总经理沙学军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6-8月份工资表各壹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企业规模(属微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2023年10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0环责改字〔2023〕28号),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0环罚告字〔2023〕4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10月2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0环罚告字〔2023〕40号)后,于2023年10月27日递交书面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申辩理由:“2023年9月2日贵局对我单位检查时,我单位还原炉渣资源改造项目正在生产,项目主体设备已经安装,正在申请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时,我公司正在对主体设备调试,并未正式生产,我单位设备调试时项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在线监测数据显示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未对环境造成污染。我单位在认识到该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设备调试,积极配合贵局后续处理,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恳请贵局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单位从轻、减免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新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判定标准为重点管理,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判定标准为生产经营场所变更、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发生变化或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裁量等级为3;污染物类别判定标准为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裁量等级为5;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为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判定标准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为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200000+(1000000-200000)x[(3/5)2+(32+52+12+12+12+12+12)/(52x7)]x50%=433143元。

经对你单位的申辩进行复核,申辩理由与调查事实不符,不符合从轻、减轻相关规定,决定不采纳申辩意见。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新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肆拾叁万叁仟壹佰肆拾叁元(433143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811室)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1:通过支付宝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505室)备案;缴纳方式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我局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505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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