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县司法局:义务帮工致伤残 人民调解获赔偿

2024-11-22 16:18:28 - 陕西法制网

佛坪县司法局:义务帮工致伤残 人民调解获赔偿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每年农忙时节,邻里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本是善举,然而这类义务帮工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意外。近日,佛坪县司法局驻村法律顾问成功调解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及时帮助乡里乡亲化解矛盾,修复邻里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据了解,今年3月,佛坪县石墩河镇村民熊某无偿帮助梁某栽培“猪苓”,不慎被自己所伐树木砸伤左脚大拇指。梁某等人立即将其送往了佛坪县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熊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熊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等问题经镇村两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近日,当事人双方再次分别向佛坪县石墩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书面提交了调解申请。

石墩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在镇矛盾纠纷调解室进行了调解。调解委会员考虑到熊某、梁某双方是朋友关系、亦是亲戚关系且素来和睦相处,以后还要长久相互往来。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多轮调解,希望他们能够互相换位思考,本着诚信与友善的原则,停止抱怨、放下争执。

司法局驻村法律顾问首先向两位当事人细致具体地阐明了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讲述了法理及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熊某出于朋友亲戚情谊无偿帮助梁某栽种猪苓,双方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梁某作为被帮助的受益一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积极为熊某提供治疗并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熊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帮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应具有预见能力,并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避免意外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通过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后,在法、理、情、利的基础上双方接受了工作人员的调处意见,由梁某一次性赔偿熊某所有费用80000元,案件至此得以圆满化解。(卢清艳)

编辑:赵佳欣

责编:雪云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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