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玩滑梯被同伴推下摔成十级伤残 要求监护人赔款14万!判了

2023-02-22 09:02:00 - 昆明信息港

2022年6月11日下午6时许,7岁的衡衡(化名)与9岁小嫣(化名)等几名小孩在小区玩滑滑梯。

衡衡从滑梯中段的地面直接爬上滑梯,单脚踩在滑梯扶手上,此时小嫣从下往上逆向爬上滑梯与衡衡相遇,小嫣用双手将单脚踩在滑梯至高处扶手上的衡衡推下滑梯,造成衡衡右手肘骨折。

经鉴定,衡衡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故造成衡衡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40026.29元。衡衡受伤后,小嫣的监护人刘某支付了医药费10000元,此后未支付其他费用,后原告监护人与被告监护人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湘潭县人民法院易俗河法庭(少年法庭)。

被告辩称:

1、造成原告受伤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意外,另一部分则是人为因素所致,承担损害结果的不应只是被告的监护人。

2、对涉案场所进行管理的业委会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由被告小嫣的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全部损失的70%,其余损失由原告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依法判决:由被告小嫣的父母胡某、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98018.4元(抵扣垫付的10000元后,还应支付88018.4元)。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被告监护人已全额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1、该案是否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过错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小嫣作为年满九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从滑梯高处将他人推倒可能造成的危险,但其忽视他人安危,将原告推下滑梯导致原告受伤的行为,是造成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被告小嫣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被告小嫣属于未成年人,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衡衡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任由孩子单独在外玩耍,没有尽到监护管理职责,原告在滑梯玩耍时未注意自身安全,作出危险动作,也是造成事故的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原告及其监护人应当对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2、能否追加业委会作为本案的被告?

业委会是非盈利的自治组织,根据权责相当原则,涉案滑梯是小区提供给业主使用的公益设施,且该滑梯并未缺损,不存在瑕疵,也并非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原因,故本案中业主委员会对原告的受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6岁女童被玩伴踹进水池#(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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