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火源管理严防森林火灾的通告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火源管理严防森林火灾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确保全县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森林高火险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与防火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2023年度森林高火险期:2023年2月1日至5月31日。全县所有森林、草原、林木、林地和林缘水平500米范围内均为森林草原防火区,防火期内进入森林一律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公益林区、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区、圭山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区、杨梅山水源林保护区、城乡园林绿化生态恢复与生态隔离建设区为高危火险区,所有权单位、列为保护管理区域的单位、项目施工建设管养单位分别设立固定标志,明确四至界限,严格实行封山管理。
二、禁止行为与责任追究
(一)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和“五个责任”规定
“四个一律”即:凡违反野外禁火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公职人员除经济处罚外,一律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政纪处分;领导干部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一律行政问责;被处罚的人员,一律通过媒体曝光。“五个责任”即: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失火,当事人和林权所有人负责;团队游客失火,游客和导游负责;学生失火,家长和教师共同负责;乘客失火,乘客和驾驶员负责;痴、呆、聋、哑、精神病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人失火,监护人或监护单位负责。
(二)加大野外用火惩治力度
森林草原防火期间,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出现以下行为的,由县森林警察大队或县林草局委托的县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各乡镇(街道)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机构(乡镇森林消防扑火分队)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封山规定,擅自进入封山范围内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2.森林防火区室外吸烟、乱丢火种,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烧火取暖、野炊或公路沿线生火烘烤食物,焚烧地(田)埂、麦根、农作物秸秆、枯枝杂草,烧垃圾,烧香、烧纸等祭祀用火,火把照明、狩猎、烧蜂、烧山驱兽的,未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企业和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或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未完成隐患整改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森林、草原、林木、林地经营单位、企业和个人未设置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宣传标志,进入森林、林木、林地区域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内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未经批准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和爆破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对造成森林火灾,导致林木损毁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外,同时责令补种损毁同等数量以上树木。
8.对破坏森林防火标志、瞭望台、防火隔离带、消防通信设备等森林防火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森林火灾扑救
(一)扑救森林火灾以乡镇(街道)专业扑火队、县地方专业扑火队、森林消防中队等队伍为主,其他人员重点做好供水保障、清理余火、守护火场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不得组织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无扑火经验以及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三)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扑救”的原则,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及失察失控森林火灾。
四、报警与举报
(一)发现森林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要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部门报告。鼓励举报蓄意破坏、人为纵火的行为,经查实后,按挽回经济损失大小给予奖励。值班电话:67791207。
(二)县政府目督办、县防火办要科学安排、专兼结合,协调组织明查暗访,及时通报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到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坚决保护好全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