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茸已过保质期,是否还具有检材价值?

2022-12-22 11:50:01 - 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

松茸已过保质期,是否还具有检材价值?

#案件播报#【松茸已过保质期,是否还具有检材价值?】刘某某分三次,在某超市购买了由第三方公司生产的冻干松茸,共花费1.2万余元。购买时,外包装标示显示该产品适用于食用菌及其制品标准,保质期为18个月。两年后,刘某某对产品质量心存疑惑,将其交给专业机构检测,发现产品中含有“稻脚青”及“福美胂”(“稻脚青”和“福美胂”为两种农药名称),且总砷含量严重超标。刘某某认为松茸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将卖家某超市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请求判定退一赔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购物小票、发票等证据,及双方的陈述,可以确定,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据查明的事实表明,原告提供的多份检测报告在送检前、送检时均过产品保质期,不具有公正价值,原告提供的产品含“福美胂”“稻脚青”的检测报告,因相关成分无国家检测标准,检测机构无资质认证,检测方法为实验室方法,报告的比对样品为检测机构境外购买,所以该报告缺乏参考价值,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法官说法:食品作为特殊商品,其存储、运输的条件、环境、保存时间等均可能导致产品性质、状态发生变化。本案通过从食品的特性、现有规范的间接推导等角度分析,得出在食品过期后状态不稳定的情形下得出的检测结论,不具有公正价值,因此不予采信的结论。本案的司法理念在于提倡消费者及时维权,诚信行使权利,也督促鉴定机构公正地行使鉴定职责,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性。(黄诗原江跃中康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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