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淄博中支违法被罚 保险代理人管理不规范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30号、31号、39号)显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淄博中支”)存在保险代理人管理不规范的违法违规行为。
中信保诚淄博中支业务员杜某河入职时提供的学历证书是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经调阅相关材料及询问刘某某、杜某河证实其所提供毕业证书是伪造的。该公司在代理人杜某河入职及日常管理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该情况。
调阅杜某河的入职资料,其留存的手机号实际由杜某江使用。根据公司提供的部分活动照片,杜某江曾代替杜某河参加公司相关活动。并且杜某江参加上述应由杜某河参加的相关活动时,其未在中信保诚淄博中支入职。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该公司调查发现杜某河入职学历造假、杜某江代替杜某河参加考勤等情况,并对杜某河推荐人王某某进行了内部处罚。经询问,相关人员承认杜某河入职后,后续考勤等活动是由杜某江代为参加的。
综合职务、岗位职责、履职情况以及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等方面,郭亚鲁时任营销业务部经理负责合规管理及营销员的入职和管理,同时是中信保诚淄博中支营销员入职时的最终审批人,应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张彩霞当时作为团队的最高主管,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保险代理人管理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中国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决定对中信保诚淄博中支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郭亚鲁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对张彩霞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相关法规: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承担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责任,维护人员规范有序流动,强化日常管理、监测、追责,防范其超越授权范围或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保险公司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39号)
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39号
当事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淄博中支)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66号
主要负责人:范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保险代理人管理不规范的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业务员杜某河入职时提供的学历证书是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经调阅相关材料及询问刘某某、杜某河证实其所提供毕业证书是伪造的。你公司在代理人杜某河入职及日常管理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该情况。
调阅杜某河的入职资料,其留存的手机号实际由杜某江使用。根据你公司提供的部分活动照片,杜某江曾代替杜某河参加公司相关活动。并且杜某江参加上述应由杜某河参加的相关活动时,其未在中信保诚淄博中支入职。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你公司调查发现杜某河入职学历造假、杜某江代替杜某河参加考勤等情况,并对杜某河推荐人王某某进行了内部处罚。经询问,相关人员承认杜某河入职后,后续考勤等活动是由杜某江代为参加的。
上述事实,有举报调查事实确认书;入职资料及系统内申请人信息截图;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话联系录音及录音内容文字版;相关照片、照片来源及情况说明;你公司关于王某某、杜佑江的《处理建议》、《处理结论》及《关于杜某河、杜某江上岗涉及虚假考勤的情况说明》;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保险代理人管理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我分局决定对你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
2023年3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30号)
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30号
当事人:郭亚鲁
身份证号码:3715211989082XXXX
职务:时任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淄博中支)营销业务部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你对中信保诚淄博中支涉嫌违法违规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对中信保诚淄博中支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中信保诚淄博中支业务员杜某河入职时提供的学历证书是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经调阅相关材料及询问刘某某、杜某河证实其所提供毕业证书是伪造的。中信保诚淄博中支在代理人杜某河入职及日常管理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该情况。
调阅杜某河的入职资料,其留存的手机号实际由杜某江使用。根据公司提供的部分活动照片,杜某江曾代替杜某河参加公司相关活动。并且杜某江参加上述应由杜某河参加的相关活动时,其未在中信保诚淄博中支入职。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公司调查发现杜某河入职学历造假、杜某江代替杜某河参加考勤等情况,并对杜某河推荐人王某某进行了内部处罚。经询问,相关人员承认杜某河入职后,后续考勤等活动是由杜某江代为参加的。
综合职务、岗位职责、履职情况以及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等方面,你时任营销业务部经理负责合规管理及营销员的入职和管理,同时是中信保诚淄博中支营销员入职时的最终审批人,应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举报调查事实确认书;入职资料及系统内申请人信息截图;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话联系录音及录音内容文字版;相关照片、照片来源及情况说明;中信保诚淄博中支关于王某某和杜某江的《处理建议》及《处理结论》、《关于杜某河、杜某江上岗涉及虚假考勤的情况说明》;《营销员业务员手册》、《营销员行为指引》;营销业务部部门职责、经理岗位职责;郭亚鲁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保险代理人管理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我分局决定对你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
2023年3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31号)
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31号
当事人:张彩霞
身份证号码:37030319681030XXXX
职务:时任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淄博中支)销售总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你对中信保诚淄博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对中信保诚淄博中支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中信保诚淄博中支业务员杜某河入职时提供的学历证书是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经调阅相关材料及询问刘某某、杜某河证实其所提供毕业证书是伪造的。中信保诚淄博中支在代理人杜某河入职及日常管理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该情况。
调阅杜某河的入职资料,其留存的手机号实际由杜某江使用。根据公司提供的部分活动照片,杜某江曾代替杜某河参加公司相关活动。并且杜某江参加上述应由杜某河参加的相关活动时,其未在中信保诚淄博中支入职。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公司调查发现杜某河入职学历造假、杜某江代替杜某河参加考勤等情况,并对杜某河推荐人王某某进行了内部处罚。经询问,相关人员承认杜某河入职后,后续考勤等活动是由杜某江代为参加的。
综合职务、岗位职责、履职情况以及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等方面,你当时作为团队的最高主管,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举报调查事实确认书;入职资料及系统内申请人信息截图;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话联系录音及录音内容文字版;相关照片、照片来源及情况说明;中信保诚淄博中支关于王某某和杜某江的《处理建议》及《处理结论》、《关于杜某河、杜某江上岗涉及虚假考勤的情况说明》;《营销员业务员手册》、《营销员行为指引》;营销业务部部门职责、经理岗位职责;张彩霞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保险代理人管理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我分局决定对你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