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成都百事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3〕0019号)

2023-03-22 17:03:57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发布关于成都百事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3〕0019号)。

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成都百事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3〕00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检违字〔2023〕0019号

当事人名称:成都百事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兆伟

海关编码:5101961814

地址: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工业北路217号

当事人委托美设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品名为氨基酸粉40%,重量为5000千克,货值为CIF4425美元,折算人民币货值27618元,申报商品编号3824999999,出口报关单编号为222920220003755673。经查,上述货物品名为氨基酸粉40%,应归入3105909000,为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未申报出口检验。当事人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出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314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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