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

2024-03-22 14:01:03 - 北京晚报

王女士和丈夫赵先生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王女士按揭购买的期房归她个人所有,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婚后,赵先生欠下债务,房屋被法院查封,王女士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婚前,王女士按揭购买了一套期房,她和赵先生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无论房产证登记在谁名下,房屋所有权均归王女士所有,与赵先生无关。之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几年后,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

不久,赵先生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小张告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赵先生偿还小张借款本息40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小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涉房屋被查封。王女士得知后,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封房屋。异议被驳回后,王女士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虽为王女士婚前购买,但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案涉房屋的产权应归王女士、赵先生共有。此外,在王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小张知道《婚前财产协议》的情况下,王女士与赵先生签署的协议仅对他们夫妻双方有效,并不能对不知情的小张产生对抗效力。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婚前财产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夫妻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作出约定,以免在日后产生争议。一份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对不知情的第三人没有效力。

具体到本案,赵先生欠款时并没有告知小张有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小张对协议内容不知情,因此,法院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赵先生的份额。王女士和赵先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由双方另行处理。本报记者张宇通讯员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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