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宝鸡市窨井盖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04-22 10:52:55 - 宝鸡发布

为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事故发生,贯彻落实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确保人民群众“脚下安全”,现将宝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起草的《宝鸡市窨井盖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C座303室

联系人:康轩  电话(传真):0917-3260330

电子邮箱:bjcsgl@126.com

截止时间:2022年5月6日

宝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2年4月21日

宝鸡市窨井盖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事故发生,贯彻落实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确保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宝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窨井盖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窨井盖,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住宅小区等范围内的排水、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照明、交通安全、广电工程、治安监控等各类地下管线、管线共同沟以及地下综合管廊的窨井盖。

第四条 窨井盖的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依法治理,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始终把群众利益作为推动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进窨井盖管理工作。

第五条 窨井盖的管理维护主体责任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窨井盖权属单位与使用人对窨井盖管理维护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项目未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内的窨井盖管理维护责任。

窨井盖权属单位应当执行井盖技术标准、规范,承担窨井盖的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接受窨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应急指挥。

第六条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城市管理协调机制联动作用,各责任单位依法履行窨井盖的监督管理责任。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全市公共设施和窨井盖设施管理的统筹监督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市区公园、广场内绿化管线设施窨井盖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做好窨井盖数字化案件派遣工作;全市市政公用设施窨井盖违法案件的执法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对市政道路排水、照明、燃气、热力窨井设施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治安监控和智能交通设备管线窨井盖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偷盗、破坏窨井盖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等。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和指导道路维护管理单位做好公路、城市道路范围内自有窨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等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督促和指导有线电视行业相关单位做好广播电视窨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风景名胜区等单位做好管辖范围内窨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通过平面媒体、广播电视、新闻网站对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形成全民参与,共同管理,共同维护的舆论氛围。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内窨井盖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负责依托“12345热线”,加强窨井盖设施问题采集工作,并按管理职能分工转交窨井盖监督管理部门处置;负责研究制定科学、合理、高效的办理机制流程。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巡查辖区内除市政道路及有物业小区的各类窨井盖问题,及时联系窨井盖权属单位进行处置。

第七条 窨井盖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财政对区财政予以经费补助。

第八条 窨井盖的设计、生产及安装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道路上的窨井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窨井盖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地面保持平顺;机动车道上应当采用球墨铸铁可调式防沉降井盖。

(二)窨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具有防沉降、防盗窃、防响动功能;已建成的井盖不具备防沉降、防盗窃、防响动功能的,在窨井盖维修、更新、改造时应当更换为符合要求的窨井盖。

(三)窨井盖表面应当标明井盖类别、承载等级、尺寸、厂商标志、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等标志。

第九条 窨井盖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在窨井盖施工和维护作业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的通行安全;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禁止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窨井盖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禁止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第十条 禁止在窨井盖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十一条 窨井盖权属单位应当建立窨井盖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制度,健全井盖档案,在窨井盖及窨井壁上标明权属单位、联系方式或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进行权属识别。

窨井盖权属单位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进行日常巡护,及时发现和处理窨井盖缺损、沉陷、凸起、响动等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健全巡查维护工作日志,完整记录巡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窨井盖权属单位在城市道路上实施维护作业前,应当将维护作业时间、地点等告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检查窨井废弃、停止使用的,窨井盖权属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封闭,确保通行安全。

第十二条 窨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和窨井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窨井盖权属单位定期开展窨井盖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无法确认权属的窨井盖,由窨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确权。

第十三条 窨井盖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制定窨井盖管理应急预案,落实抢修人员、设备和物资等。 

窨井盖权属单位发现或接到窨井盖缺损信息后,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在4小时内完成应急处置、24小时内实施修复工作。

窨井盖权属单位未能在4小时内履行应急处置职责或无法确认权属、情况特别紧急的,由属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处置机构代为临时应急处置,处置费用由窨井盖权属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圈占或擅自开启、移动窨井盖,不得损坏、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考核办法,对市级窨井盖行业主管部门、县(市)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及中心城区窨井盖权属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窨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权属单位应当推进窨井盖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窨井盖信息化管理平台,充分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窨井盖问题,提升窨井盖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窨井盖档案标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窨井盖权属单位建立窨井盖信息档案登记管理制度。窨井盖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将井盖设置地点、数量以及窨井盖新增、废弃等资料报送窨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发挥高位监督职能,将相关职能部门窨井盖管理系统接入数字化城管系统,纳入城市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窨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当设立窨井盖投诉、服务公开电话,及时受理社会各界反映的窨井盖问题。

第十九条 窨井盖行业主管部门和窨井盖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窨井盖安全与应急防灾知识普及教育,鼓励公众及时发现和阻止各类损坏窨井盖的行为,增强社会公众保护窨井盖的意识,减少窨井盖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窨井盖施工和维护作业时未设置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窨井盖权属单位未落实窨井盖巡查维护职责的,或发现、收到井盖缺损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井盖应急处置的,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盗窃、毁坏、圈占或擅自开启、移动窨井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 因窨井盖丢失、损坏、移位等情形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井盖管理维护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窨井盖监督管理职责或履行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纪律或政务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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