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相关保单的法律思考
□郑伟
哈佛大学迈克尔·桑德尔教授在《金钱不能买什么:金钱与公正的正面交锋》一书中讨论了“普通员工保险”的问题。他讲了这么一件事:美国一家沃尔玛超市的助理经理赖斯某天在帮助一名顾客将电视机搬上她的轿车时,心脏病突发倒地不起,并于一周后身故。根据他的寿险保单,保险公司赔付了约30万美元,但这笔钱没有给他的妻子和两个孩子,而是给了沃尔玛,因为这张保单是沃尔玛以赖斯为被保险人投保并指定沃尔玛为受益人的保单。赖斯的遗孀得知此事后非常愤怒,她说他们对沃尔玛投保一事毫不知情,她认为沃尔玛从她丈夫的死亡中获益,太不道德了。沃尔玛却认为,他们在员工身上进行了相当大的投资,保险赔付是对沃尔玛培训赖斯以及现在重新雇人替换他的成本的一种补偿。
这个案例可以引申出许多值得讨论的法律问题。比如,雇主是否可以对雇员进行投保?如果可以投保,那么是否应在某些方面对保单作出限制性规定?中国相关法律对此如何规定?展望未来,法律规则是否存在优化的空间?
雇主是否可以对雇员进行投保,涉及保险利益的问题,即主要看雇主对雇员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寿险保单保险利益的判定核心在于投保人是否因被保险人生存而获益、因被保险人死亡而受损。在现实中,因为是否存在保险利益的判定情形十分复杂,所以通常采用“列举主义”的做法,即在法律中列举具有保险利益的若干情形。我国《保险法》即采用以“列举主义”为主,同时辅以“同意主义”的做法。《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可见,因为雇主与雇员具有劳动关系,所以在我国,根据《保险法》,雇主是可以以雇员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的。
接下来,雇主为雇员投保的寿险保单,是否会在某些方面受限呢?根据我国《保险法》,它至少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其一,因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所以,作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雇主为雇员投保的寿险保单,必须经雇员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保单才能生效。其二,因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因此,对于这种基于劳动关系、雇主为雇员投保的寿险保单,雇主不得指定自己作为受益人。
我国1995年《保险法》未对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保险作出关于受益人的限制性规定。2009年《保险法》修订后增加了这一“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的规定,为什么作出这种限制性规定呢?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在谈到该法条的起草背景时指出:“旧《保险法》在施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个问题,雇主以雇员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时,经常利用其与劳动者的不平等地位,迫使雇员作出同意雇主为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并且据此指定雇主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生命健康受到损害而给付的保险金却往往被雇主所获得。”可见,该法条的立法目的是限制雇主的操纵空间、保护雇员的利益。
回到沃尔玛与赖斯的案例,假设这件事发生在中国,那么这份保单是否能成立并生效呢?首先,如果赖斯作为被保险人没有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那么这份保单是无效的。其次,如果沃尔玛作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未经作为被保险人的赖斯同意,那么这个受益人指定也是无效的。最后,即使赖斯对上述两点作出了同意的意思表示,沃尔玛也不能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因为这类“基于劳动关系的保单”,其受益人必须为“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民法典》规定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显然雇主不属于近亲属。因此,如果在中国,沃尔玛投保的这份保单是不能成立生效的。
再进一步,如果暂时撇开《保险法》的限制,仅从法理角度讨论,雇主是否一定不能投保以雇员为被保险人、以自己为受益人的寿险保单呢?假设某家小企业有几位“关键雇员”,这几位关键雇员分别掌握了几项事关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这家企业已经为关键雇员提供了丰厚的薪酬和充足的保险保障(以雇员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在此基础上,企业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为了防范因为关键雇员身故可能导致的企业损失,提出为关键雇员投保并指定企业为受益人,这一诉求是否合理呢?如果关键雇员对此知情且同意,那么法律似乎没有理由去阻拦吧?国外保险市场上的“关键雇员保险(keyemployeeinsurance)”即属于此类保险,较为常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未来我国《保险法》还有优化的空间,即对于基于劳动关系的寿险保单,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如已为雇员提供充足的保险保障、雇员知情且同意等)的前提下,允许雇主为关键雇员投保并以雇主作为受益人。这样,既可以保障雇员的权益,又可以满足雇主的合理诉求,两头兼顾,并行不悖。
(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