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一赔三!征集受害消费者......

2024-04-22 14:19:04 - 中国消费者报

转自:中国消费者报

化肥是粮食的“粮食”

面向众多不特定农民消费者

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

严重侵犯了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也影响了粮食安全

近日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公布了一起农资消费领域

民事公益诉讼案诉讼结果

两被告被判“退一赔三”

两人销售不合格化肥

涉嫌侵犯农民消费者合法利益

四川省消委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公安、检察机关侦查,孙某、刘某自2018年以来在巴中合伙成立化肥厂,在未办理工业产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自制产品合格证、冒用他人许可证编号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上百名农民销售不合格化肥30余吨,不仅涉嫌违法犯罪,还侵犯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2月,四川省巴中市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厂进行现场抽检,被抽检的4种化肥产品均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至案发,该厂已向6名个体经营户销售12种(批次)化肥产品,销售金额共73142.5元,产品经检验均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部分产品已直接或间接销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

巴中市公安机关侦查认为二人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巴中市检察院拟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今年1月16日向社会发出公告,邀请法定机构和有关组织30日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川省消委会认为

孙某、刘某二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属于消费民事欺诈行为,涉嫌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农民消费者合法利益,决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申请巴中市检察院支持起诉。今年2月4日,四川省消委会正式向巴中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院认为

二被告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

属于民事欺诈行为

应该“退一赔三”

四川省消委会在起诉书中认为,本案中孙某和刘某二被告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不合格伪劣肥料产品的行为涉嫌消费欺诈,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农资安全,性质恶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应当在省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退还违法所得货款,并连带承担销售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等民事责任。

巴中市检察院认为

二被告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侵犯不特定农民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也影响了粮食安全,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条件,决定支持四川省消委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3月11日

巴中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退一赔三!征集受害消费者......

原被告根据起诉

支持起诉意见达成调解协议

二被告在四川省省一级新闻媒体发布书面赔礼道歉声明;退还因欺诈销售所获得的货款73142.50元,并连带承担3倍赔偿金,合计29.257万元。被告对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均予以认可。

目前,巴中市检察院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已先期登记确认了218名劣质化肥受害者。下一步,四川省消委会将协调巴中市消委会、巴中市检察院、法院,广泛征集受侵害的消费者并依法赔偿兑付到位。

据四川省消委会负责人介绍,此案是四川省消委会成功提起的首例惩罚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四川省消委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农民农资消费提起的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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