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储值账户运营、支付交易处理业务分别细分为Ⅰ类、Ⅱ类

2024-04-22 19:56:04 - 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廖蒙)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根据介绍,《实施细则》对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体例结构,共六章、八十条。

在支付业务规则方面,《实施细则》提出,一是规定储值账户运营、支付交易处理业务分别细分为Ⅰ类、Ⅱ类,并明确新旧分类方式对应关系。二是对支付机构制度建设作出规定,要求支付机构应将监管要求全部纳入其公司制度。三是分段阶梯式设置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四是明确用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管时限、收费调整要求等。

在注册资本方面,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人民币1亿元,在此基础上,《实施细则》进一步提出按照按细化规则附加提高。储值账户运营Ⅰ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

仅在住所所在地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经营地域范围在其住所所在地以外每增加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增加人民币500万元。经营地域范围超过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仅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或者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仅限于经营地域范围预付卡受理)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

仅在住所所在地从事支付交易处理Ⅰ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经营地域范围在其住所所在地以外每增加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增加人民币500万元。经营地域范围超过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仅从事本支付交易处理Ⅱ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

同时从事上述两种以上业务类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根据业务类型和经营地域范围,按照前述规定加总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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