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丨国际邮轮在我国港口靠港补给规定6月1日起施行

2024-05-22 21:49:15 - 司法部

转自:司法部

4月22日,《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下称《规定》)发布,自6月1日起施行。5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规定》相关情况。

《规定》共16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开展补给活动的工作要求,药品、医疗器械、免税烟草制品等各类物资供船渠道和制度规范,通关便利化措施,以及各类经营主体的守法义务等。

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表示,《规定》着眼于填补制度规范的空白点,相关内容既符合现有的制度原则,又及时改变了一些不符合邮轮经济新特点的具体做法,借鉴国际先进邮轮船供中心建设经验,与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丰富我国涉外法律制度的具体内涵,为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和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创造更多更有利的条件。

《规定》遵循国民待遇原则,明确航行国际航线的外国籍邮轮和中国籍邮轮在停靠我国港口期间获得其运营所需的物资及相关服务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介绍,《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健全适应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的制度规范,鼓励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保护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规定》要求推进国际邮轮靠港补给配套设施建设,创新管理模式,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靠港补给物资实行分类管理,完善不同种类物资的通关、仓储等管理措施,推动国际邮轮物资供应保障中心建设等。同时对补给保税油、岸电、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免税烟草制品、常用低危物资等作了规定。

《规定》在对“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提出原则性要求的同时,规定了若干具体措施,如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通关手续等。在鼓励国际邮轮靠港补给,保护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规定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本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负责人刘洋表示,《规定》出台后,对于以邮轮直供物资方式报关出口的供船物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境外物资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管理,降低企业通关成本。《规定》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给境外物资的,在同一集装箱可以到指定区域到港拆箱、换装、分拆、集拼后离港”。下一步,海关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具体管理规定,让企业享受到更加便利的通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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