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5-22 09:15:00 -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9证券简称:天奇股份公告编号:2024-042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2日(周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洛藕路288号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斌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0,184,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213%。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0,152,7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137%;

委托出席会议情况:沈保卫先生委托张宇星先生代为投票表决,黄伟兴先生委托黄斌先生代为投票表决。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77%;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50%。

公司9名董事、3名监事及2名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76,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14%;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76,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14%;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述职,本事项无需审议。

3、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76,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14%;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76,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14%;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76,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14%;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发放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14%;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14%;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黄伟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天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信托-招信智赢1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HUARUNJIE先生、费新毅女士、沈保卫先生、沈贤峰先生、张宇星先生、仇雪琴女士、李明波先生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监事2023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发放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76,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14%;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76,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14%;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76,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14%;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76,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14%;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逐项审议《关于2024年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2024年与天承重钢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22,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0%;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14%;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黄伟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天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信托-招信智赢1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2024年与天奇杰艺科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9,146,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14%;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沈贤峰先生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2024年与优奇智能、昆明优奇、天慧科技、优奇机器人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62,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7%;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14%;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黄伟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天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信托-招信智赢1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沈贤峰先生、HUARUNJIE先生回避表决。

1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76,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14%;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76,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14%;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丁明明、王新静列席现场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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