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4-06-22 05:43:43 - 证券日报之声

证券代码:688148        证券简称:芳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6

转债代码:118020        转债简称:芳源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具体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出具《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1、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相关保密制度的要求,限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的人员范围,未发现信息泄露情况。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文件显示,除2名核查对象之外,其余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经公司核查,该2名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的交易变动为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以及自有资金的安排,不存在内幕交易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688148        证券简称:芳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5

转债代码:118020        转债简称:芳源转债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万兴路75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13,275,500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罗爱平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唐秀雷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议案2、议案3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1、议案2、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罗爱平、吴芳、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刘京星、张斌、朱勤英、江门市平方亿利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对议案1、议案2、议案3分别回避表决,其合计持有的123,549,193股未计入议案1、议案2、议案3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袁月云、吴任桓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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