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台独”顽固分子身在何处,都难逃国家法律惩处

2024-06-22 05:35:09 - 北京日报

不管“台独”顽固分子身在何处,都难逃国家法律惩处

本报记者白波

为严厉打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于昨日发布施行。国务院台办和相关部门昨天下午联合举办专题发布会,介绍解读《意见》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重点条文。

明确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马岩介绍,《意见》根据《反分裂国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总体要求、定罪量刑标准和程序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共计22条。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针对分裂行径,明确“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认定标准。二是立足依法严惩,重申从重处罚情节和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等情形。三是坚持罚当其罪,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四是遵循法定程序,规范“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办理。五是严密刑事法网,筑牢反“独”法治防线。

马岩介绍,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关于分裂国家罪,《意见》规定了4项具体情形和1个兜底项:一是发起、建立“台独”分裂组织,策划、制定“台独”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指挥“台独”分裂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二是通过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图谋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三是通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者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四是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的。

关于煽动分裂国家罪,《意见》规定了1项具体情形和1个兜底项,明确规定,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顽固宣扬“台独”分裂主张及其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可进行缺席审判,情节特别恶劣不受追诉期限制

《意见》提到可对“台独”顽固分子进行缺席审判,主要有何考虑?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庆彬应询介绍,《意见》针对的对象是背弃民族大义、背离民心大势,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台独”顽固分子。对这些涉“独”言行恶劣、谋“独”活动猖獗的顽固分子,不管其身在何处,都难逃国家法律的惩处。

张庆彬说,只要我执法、司法机关认定需要及时追诉审判,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形下,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关于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期限,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孙萍介绍,根据犯罪情节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规定了不同追诉期。以“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为例,分裂国家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追诉期限是二十年,而分裂国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使二十年追诉期限已过,按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可依法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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