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0.7万元

2024-06-22 16:30:22 - 金融界网站

转自:金融界

本文源自:金融界

金融界消息,近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因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0.000309万元并处罚款0.7万元。

据公告内容,现查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04月24日09时50分通过滴滴出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向注册驾驶员陈继国派单(订单编号17803309303841),驾驶员陈继国驾驶京NQ5A99号车由朝阳区金隅泰和园南门载乘客至朝阳区海德温泉酒店,乘客实际支付了订单车费15.09元,驾驶员陈继国获得本次运营收入12元,当事人获得本次运营收入3.09元。当事人提供服务的驾驶员陈继国在京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了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违规行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元零9分并处罚款7任元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0.7万元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