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管辖权限的通知

2022-07-22 18:10:05 - 政府网站

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22〕19 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含“劳务派遣经营申请许可”、“劳务派遣经营变更许可”“劳务派遣经营延续许可”“劳务派遣经营注销许可”)审批权下放。现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管辖权限明确如下: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管辖权限划分及下放时间

(一)自2022年8月1日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审批。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辖法定住所地在港北区范围内,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元)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含“劳务派遣经营申请许可”、“劳务派遣经营变更许可”“劳务派遣经营延续许可”“劳务派遣经营注销许可”)审批及备案。

(三)港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辖法定住所地在港北区范围内,注册资本200万元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含“劳务派遣经营申请许可”、“劳务派遣经营变更许可”“劳务派遣经营延续许可”“劳务派遣经营注销许可”)审批及备案。

(四)港南区、覃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含“劳务派遣经营申请许可”、“劳务派遣经营变更许可”“劳务派遣经营延续许可”“劳务派遣经营注销许可”)审批及备案。

(五)在2022年8月1日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有效期内申请“劳务派遣经营变更许可”或“劳务派遣经营延续许可”或“劳务派遣经营注销许可”事项的,继续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和监管。劳务派遣单位在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到法定住所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由辖区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和备案。2022年8月1日后,如注册资本是200万元,法定住所地在港北区范围内,逾期提出延续经营许可书面申请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对该派遣单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待该派遣单位有效期满后,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办理,向港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

(六)贵港市以外的劳务派遣单位在贵港市范围内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分公司向法定住所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

二、严格执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政策规定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条件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把许可入口,推动劳务派遣规范发展。三、加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

(一)加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后续监管工作。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安排人员经办此项工作,并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一是要加强对申请单位的指导服务;二是审批许可后要及时在“双公示”平台及在单位官网进行公布;三是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履行劳动法律义务、保护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的后续监督检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杜绝“以批代管”和“只批不管”等问题的发生。

(二)强化正面宣传和引导工作。劳务派遣工作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正面宣传和引导。要加强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势分析研判,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未尽事宜,请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劳动监察科联系,联系人:李丹霞,联系电话:4551219。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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